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使用新版侦察证的通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安八[2005]2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6
施行日期:2005-02-16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1993年5月10日国家安全部统一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工作的需要,我部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新版侦察证,式样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新版侦察证包括封皮、正证和副证。封皮为黑色,封面镶嵌有警徽和“侦察证”字样。正证印有持证人免冠照片、姓名、单位和证件编号。副证一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印章和“警察”、英文“POLICE”字样;另一面印有持证人依法行使的职权。

  二、新版侦察证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颁发,全国通用。1993年5月10日颁发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停止使用。

  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出示侦察证,可以行使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职权: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二)进入有关场所和限制进入的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必要时优先使用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四)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四、长期以来,各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配合。新版侦察证正式使用后,望各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任务时,继续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五、各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非法使用、伪造、变造、买卖侦察证的,请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国家安全部举报电话:010—68187243

  国家安全部
200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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