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燃气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通政发[2005]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7
施行日期:2005-03-01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通州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通州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2号令)和《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号令),结合我区燃气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建设项目和运营管理,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站、压缩天然气小区集中供气站(以下简称小区供气站)、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瓶装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区市政管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区燃管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通州区域的发展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总体目标要求进行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各类燃气工程建设应选择有燃气设计资质的院所和具有燃气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施工。材料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51—94)“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中材料标准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站(第六分站)进行质量监督。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先报区市政管委审查,由区市政管委报市市政管委审批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设施验收合格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将户外管道和设施并入燃气公共供气管网部分,由燃气企业统一管理运行,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城市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 重大燃气事故抢修时,区市政管委、区燃管办应向抢修单位提供管网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各种建筑、设备、设施)占压燃气输气管线。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植树、埋杆、堆物、堆料,进行挖掘、爆破、钻探、抛锚等危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干管网、庭院管网和室内燃气设施,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装、改动。

  第十一条 小区集中供气站应对使用本站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负责,加强对本站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知识的宣传,对用户在使用中存在的不正确操作方法进行正确指导,和用户签订安全用气协议。

  第十二条 小区集中供气站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至少安装一部外线报警电话,当用户报修时,要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派本站工程技术人员前往抢修。

  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瓶装供应站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本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运行安全要求”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对本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负责气瓶的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维护、定期检验全面负责,为避免超期未检和报废气瓶流入社会,储灌站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严禁充装超期和不合格气瓶。

  第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液化石油气储罐罐体、安全阀门、压力表、液位计等附属设施定期进行检验、校验,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 各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根据企业特点,制定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演练,熟悉救援程序。

  第十七条 坚持上岗培训制度。各燃气企业的管理、销售、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八条 区燃管办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的有效管理、依法推进燃气行业特许经营,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模式,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按照安全属地管理原则,管道天然气、小区集中供气站、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瓶装供应站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应对其日常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州消防监督管理处要加大对燃气企业各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燃气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类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各有关单位须按照《北京市通州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一实施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区安监局会同区市政管委、区燃管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州消防监督管理处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燃气事故发生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展开全面调查,将调查结果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消除安全隐患,区城管监察大队将负责对违规占压燃气管线、非法建设燃气设施和街头巷尾经销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国家、北京市燃气管理有关规定发生或造成重大燃气事故的,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市政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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