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津价商[2005]6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7
施行日期:2005-02-17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

市电力公司、市民政局、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津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9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5年2月20日起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由0.41元调整为0.45元。

  二、为减缓电价调整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对民政优抚救济家庭(如城镇特困救助户、农村"五保户")给予适当的补贴。相关补贴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电力公司具体实施。

  三、认真做好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收费工作。对使用"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从2月20日起新购买的电量全部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对入户抄表的居民用户,凡是每月抄表的,从3月20日起按抄见电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凡是每两个月抄表的,从4月20日起按抄见电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

  四、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居民购电和居民用电价格的监测,加大电力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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