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瓶装燃气便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府[2005]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7
施行日期:2005-02-17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正文

  《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5年2月17日

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瓶装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瓶装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是《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所称的瓶装燃气供应点的延伸形式。本市具有合法燃气经营权的燃气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便民服务点)。

  第三条 便民服务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便民服务点应以瓶装供应点为依托,设置间距适中,总存瓶容积不宜超过1立方米。

  (二)便民服务点应设置瓶库,气瓶严禁露天存放。

  (三)便民服务点宜独立设置,其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米,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米。

  (四)对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便民服务点,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居住用房和高层建筑除外)外墙毗邻的单层专用房间,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

  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地面应是不会发生火花的地面;

  5.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6.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

  7.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浓度值为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

  8.至少配备8Kg干粉灭火器2具;

  9.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米;

  10.非营业时间房间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第四条 便民服务点的设置程序如下:

  (一)燃气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选址后,向拟设置便民服务点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审核。

  (二)经消防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三)便民服务点筹建完毕,报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持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自主经营便民服务点,不得以委托、承包或变相委托、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 便民服务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抢修人员及设备,设置抢险电话,并派员24小时值班。

  第七条 便民服务点的员工应由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便民服务点应悬挂燃气经营企业的统一标识,公布送气电话、抢修电话、投诉电话。

  第九条 便民服务点应按照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条 消防、燃气、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便民服务点的安全及经营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便民服务点,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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