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7
施行日期:2005-02-17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79号)精神,现就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具体内容(一)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邕宁县,设立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二)将原邕宁县的四塘、五塘、昆仑3个镇划归兴宁区管辖,兴宁区人民政府驻厢竹大道。

  (三)新城区更名为青秀区,将原邕宁县的长塘、伶俐、刘圩、南阳4个镇和蒲庙镇的莫村划归青秀区管辖,青秀区人民政府驻仙葫大道。

  (四)将原邕宁县的吴圩、苏圩、延安3个镇和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同华、锦江、安平、同良、同宁、同江、那廊、智信、扬美10个村划归江南区管辖,江南区人民政府驻壮锦大道。

  (五)将原永新区和城北区(不含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等10个村)划归西乡塘区管辖,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驻大学路。

  (六)将原邕宁县的良庆、那马、那陈、大塘、南晓5个镇划归良庆区管辖,良庆区人民政府驻良庆镇。

  (七)将原邕宁县的蒲庙(不含莫村)、新江、那楼、镇龙、百济、中和6个乡(镇)划归邕宁区管辖,邕宁区人民政府驻蒲庙镇。

  二、做好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批复同意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对有效解决南宁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原有县(区)行政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拓展南宁市市区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各城区的资源优势,加快城区周边各乡(镇)城镇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南宁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南宁市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稳步推进。要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有机衔接,做到协调一致,相互促进。

  (二)南宁市要认真做好新设城区的各项筹备工作,特别是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的机构,做好被撤销县(区)的人、财、物的移交工作。

  (三)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南宁市要从维护稳定、有利发展的要求出发,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同时,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四)南宁市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坚决杜绝借行政区划调整之机以各种名义和形式侵吞、私分国家、集体财产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人事纪律,在人员安排中严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禁借行政区划调整之机对工作人员突击晋级晋职。对违法违纪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

  (五)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指导南宁市做好此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六)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结束后,南宁市要抓紧修编城市总体规划,高标准地做好新设城区尤其是良庆区、邕宁区的规划,加大新设城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新设城区的城市管理水平,改善新设城区的投资环境,促进新设城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并督促各城区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的管辖范围加强行政管理。

  (七)按照《民政部关于调整变更行政区划时审核行政区域界线问题的通知》(民发[2001]62号)的要求,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结束后,南宁市必须根据国家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确认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县区行政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04]3号)文字描述的各市辖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时组织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力争此项工作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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