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福利院儿童流脑预防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福利院儿童流脑预防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闽民事[2005]5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7
施行日期:2005-02-17
发布部门:福建省民政厅

正文

  各设区市民政局:我国部分地区近期发生流脑疫情,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现在正是流脑的高发期,且儿童又是易感人群,社会福利机构的流脑预防工作任务艰巨,为做好我省流脑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在院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国收养中心《关于加强涉外送养儿童流脑预防控制工作的函》(收养字[2005]第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各设区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流脑普查和流脑疫苗的接种工作,对各社会福利机构在院儿童的流脑疫苗接种情况进行一次普查。

  二、各社会福利机构要按当地医疗部门的要求,对未接种流脑疫苗的在院儿童,及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及专业医生和指导下进行补种。如有出现传染疫情,要积极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省厅社会事务处和社会福利处。

  三、流脑及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严重威胁涉外送养儿童的身体健康,如处置不当,还会对涉外收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各社会福利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度,抓好计划免疫基础资料卡、证、表、簿的登记和管理,务必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地要按全国涉外收养工作交流会议的精神和《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近期,要以流脑预防控制工作为契机,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和儿童体检等基础性工作,防止发生损害国家声誉的问题,影响涉外收养工作。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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