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艺术文化联谊会章程

三乡艺术文化联谊会章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7
施行日期:2005-02-17
发布部门:澳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附则

三乡艺术文化联谊会

葡文为“Associacao de Amizade de Arte e Cultura de Sam Heong”,

英文为“Sam Heo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Art and Culture”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2005年二月十七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16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文「三乡艺术文化联谊会」,葡文「Associacao de Amizade de Arte e Cultura de Sam Heong」,英文「Sam Heo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Art and Culture」。

第二条 本会以艺术文化交流及爱国,爱澳,爱我中原文化,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服务桑梓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设在澳门卢九街2号,丰泽大厦2楼A座。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各界人士,不论性别、年龄,品德良好,而对艺术文化、康乐活动及旅游有兴趣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五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须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填具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依章缴交入会基金及会费,方可成为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本会举办之各式康乐文化活动和福利,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利,亦有随时退会之自由;但退会者,不得再享有本会福利,所缴费用,概不退回。

第七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会章,缴交会费,执行本会工作,支持本会之康乐文化活动。如会员有毁坏本会名誉,损害本会利益,违反会章,本会得革除其会籍。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选举及罢免理、监事会,订定及修改会章,审理与批准理事会提出之活动计划,会务报告及经费预算,其组织如下: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理事会包括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财务,而监事会包括有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监事。

第九条 创办本会之为本会创会会长,创会会长得指导和策划本会各项重要会务工作,得出席各类会议,及享有表决权,创会会长无任期限制。

第十条 凡任期届满之会长若不参与连任,则为当然永远会长。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副会长每年召开一次,遇特别事宜,可随时召开;有超过三分之贰会员签名,可发起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出席会员大会之人数,必须超过会员半数,始生效力。倘人数不足,两星期后再召开第二次大会,出席人数超过首次人数三分之贰,则大会被认为合法及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为本会会务工作执行机构,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人,各部门工作由理事分别担任,人数视工作需要作安排,理事会人数11人或以上,人数为单数。监事会,为监察会务工作及财务运作之机构,设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人数5人或以上,人数为单数。

第十四条 理、监事会处理工作,尽量采取协商方式,谋求一致通过,倘遇分歧,决议取决于出席据位人之过半数票。

第十五条 本会理、监事,均为不支薪酬之义务职位,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六条 本会为推广及发展会务,得由理事会聘请各界人士为本会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顾问之职务,人数不限。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会员会费每年葡币伍拾元正,一年缴收一次。新入会者,收基金葡币壹佰元,本会接受会员捐助。本会所有收入,只限于第二条所规定之活动及日常正当之必须支付。在未有会议通过之前,不得移作其它用途。至于手头存有现金,不得超过葡币贰仟元,余款定必悉数存入银行本会户口,提款由会长,副会长及理事长负责签署,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会各部所办之工作事项及其所订之细则,可由各部厘订,经理事会审核,再行公布。

第十九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理、监事会,修改权属会员大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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