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会议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附则
澳门盈丰曲艺会
葡文为“Associacao de ópera Chinesa de Ieng Fong de Macau”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七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15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本会定名:澳门盈丰曲艺会。
葡文名称“Associacao de ópera Chinesa de Ieng Fong de Macau”。
会址:沙嘉都喇街29号H地下。
2.性质:本会为非牟利组织。
3.宗旨:发展推广传统粤剧曲艺,提高艺术水平。凡对粤剧曲艺有兴趣人士,经理事会通过,便可成为基本会员。
4.会员之权利和义务:愿意遵守本会规章,有权参加会员大会,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及参加本会举办之一切活动,享有本会一切福利及权利。
第二章 组织
5.本会组织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本会最高权力为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及修改会章,选举正副会长,及理事会,监事会,架构内之成员。
6.会员大会: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
7.理事会: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一人,联络一人,秘书一人,其人数必为单数。
理事会之职权:执行大会通过的决议,规划本会各项活动,确保本会事务管理和呈交工作报告,制定本会会章草案及召集全体大会。
8.监事会: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一人,财务一人,秘书一人,其人数必为单数。
监事会之职权:监督理事会一切行政决策,审核财务状况及账目,监察活动及编写年度报告。
9.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架构内各成员任期三年,可选连任,职务为义务性质担任。
第三章 会议
10.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非常大会可由大会会长随时召开,或由不小于半数之会员申请召开。
11.理事会议,监事会议,每年召开不小于一次。
12.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监事会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项决策须经半数以上会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经费
13.本会一切开支由各会员分担,或私人捐赠及公共机关赞助,有关一切款项及物品,只可用于本会活动及工作所须。
第五章 附则
本会章程未尽之处,由会员大会修订。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