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办理营利事业漏报

废止「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办理营利事业漏报营业收入案件是否适用查核准则第6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认定原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高国税审一字第09400007241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7
施行日期:2005-02-17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财高国税审一字第09400007241号令发布自即日起废止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令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财高国税审一字第○九四○○○○七二四一号废止「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办理营利事业漏报营业收入案件是否适用查核准则第6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认定原则」,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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