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艺文组织褒扬要点」

修正「台北市艺文组织褒扬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4)北市文化三字第094301161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7
施行日期:2005-02-17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台北市政府文化局(94)北市文化三字第094301161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3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褒扬致力于艺术创作、教育与推广,并对文化环境着有贡献之艺文组织,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之艺文组织系指立案于本市之艺文团体及推广艺文为成立宗旨之法人组织。

三、本要点褒扬之艺文组织(以下简称受褒扬者),应在下列事项具重要成就及具体事迹者:

(一)艺文创作或演出之专业性及持续性。

(二)艺文人才之培育。

(三)艺术教育暨推广之贡献。

(四)国际艺术交流之成效。

(五)提升市民文化生活品质之成就。

四、受褒扬者之指定,由本局设置艺文组织褒扬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局局长或指派本局人员担任,综理本会各项事务。另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由局长聘请专家、学者担任之。本会委员之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本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交通费。

五、本会委员职掌如下:

(一)符合第三点具重要成就及具体事迹之艺文组织之提名事项。

(二)被提名及被推荐之艺文组织之审议事项。

(三)受褒扬者之褒扬方式之建议事项。

六、本会于每年十一月召开会议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合议后详列受褒扬者名单,经局长核定后指定之。

受褒扬者如无适当者,本局得宣告从缺。

七、依褒扬案之特性,对于受褒扬者之褒扬方式如下,可择一办理:

(一)指定受褒扬者发迹或现址之巷道为褒扬街道。

(二)于受褒扬者发迹或现址之街廓设置褒扬物(形式不拘)。

(三)视受褒扬者之成就事迹设计其它奖励方式。

八、褒扬案成立,本局依褒扬方式得办理下列相关事宜:

(一)邀请相关机关及单位召开协调事宜。

(二)办理褒扬街道或褒扬物所在地之社区公开说明会。

(三)举办公开指定仪式。

(四)规划或补助褒扬街道或褒扬物所在地之景观意象。

九、褒扬案成立后,相关单位应逐年编列经费,赓续办理褒扬物管理、景观维护或社区工作。

十、褒扬案成立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失其效力:

(一)因天灾或其它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褒扬街道或褒扬物所在物之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无法恢复者。

(二)褒扬街道或褒扬物所在地之都市计画变更,致无法维持者。

(三)受褒扬者之成就事迹消失者。

(四)本市褒扬政策改变者。

十一、褒扬案成立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销指定:

(一)褒扬案之成就条件发生无法弥补之重大瑕疵者。

(二)受褒扬者要求撤销者。

(三)受褒扬者因发生违法事件,经判决确定,或违反社会道德规范重事由,经主管机关审议确认者。

十二、本要点施行前,本局已执行之褒扬案,于本要点发布施行后,仍具效力。惟受褒扬者之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十三、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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