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通告

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大足府通[2005]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8
施行日期:2005-02-18
发布部门:大足县人民政府

正文

  为了进一步贯彻“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全县全部免征农业税。为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政策,支持改革,加强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5年起,对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场职工、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

  二、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后,各街镇乡和村级组织减少的收入,由国家、市级、县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三、全部免征农业税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决策,是我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我县农民增收致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地把这一惠及广大农民的政策落到实处,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怀带给千家万户,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要强化舆论宣传,让全县农民群众尽快了解和掌握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强化政策督查,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变相乱收费的行为,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希望全县广大农民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关怀和县委、县政府的殷切期望,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搞好生产,增加收入,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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