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紧急重要情况电话报告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紧急重要情况电话报告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冀建办[200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8
施行日期:2005-02-18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正文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属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办字[2003]88号)和《关于建立紧急情况电话报告制度的通知》(冀办字[2004]215号)要求,为认真做好紧急情况报告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建立紧急重要情况电话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紧急重要情况电话报告制度,对健全建设系统应对紧急重要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发第一时间内有效决策,快速部署,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必要的。要抓紧建立紧急重要情况电话报告制度,认真做好紧急重要情况电话报告工作,并把这项制度长期保持下去。

  二、紧急重要情况电话报告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凡是发生在建设部门或建设系统的突发事件和紧急重大情况,范围主要包括: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威胁,以及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值班室负责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

  (二)紧急重要情况电话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事件的主要原因、发展进程和产生的后果,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紧急重要情况电话报告的要求

  (一)对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值班人员在核实情况、协助应急处理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带班领导,首次以电话形式逐级上报。快报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0分钟,须报省领导的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30分钟。

  (二)要认真把握和界定紧急重要情况电话报告的范围和内容,既做到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也要因事而宜、果断处置。

  (三)要积极适应紧急重要情况电话报告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要加强对紧急重要情况电话报告工作的检查指导,经常分析、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该项制度。

  (四)严格执行定人、定时、定责的值班制度,努力提高值班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科学判断和临机处置能力、语言表达和综合协调能力,优质高效地做好值班工作。

  (五)实行紧急重要情况电话报告工作责任制。要确保发生的紧急重要情况及时、准确报告。对因不负责任,迟报、瞒报、漏报、误报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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