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建设字[2005]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8
施行日期:2005-02-18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正文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建设单位的投资安全,保证工程设计单位的稳定经营,转移工程设计单位及技术人员执业责任风险,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和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我厅在充分进行勘察设计市场调查及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积极推行并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全面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并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社会保障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投保人、范围及方式

  (一)投保人

  凡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能够提供第三方担保证明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参加保险。

  (二)保险范围

  1、单项工程保险范围主要为:全部或部分是财政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国有、集体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住宅小区、公建、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业主事先约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责任保险的建设工程等。

  2、年保保险范围主要是投保单位在保险期内完成的所有勘察设计工程。

  (三)投保方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可采用年保、单项和多项保等方式。省外进粤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原则按单项工程投保。

  (四)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原则上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执行,具体事宜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为使保险条款更符合我省实际和勘察设计行业特点,我厅将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保险合同规范性文本,作为参考合同文本,供各单位参考使用。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得到执行,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项目,必须符合收费规定。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在业主进入有形市场招标时,应当告知业主有要求投标人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权利。勘察设计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信息和管理资源优势,为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提供相关服务和规范运作。

广东省建设厅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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