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2005]综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8
施行日期:2005-03-01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项目带动战略,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根据《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漳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漳州市扶持重点建设项目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骨干项目,主要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高科技产业化项目,重大工业或技改基建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建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三种。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编制预可研或项目建议书到开工前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预可研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重点项目的责任部门,项目以属地管理为主,主要领导应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市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县(市、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市行政主管部门KPI年度考核指标。

  第四条 市本级人民政府每年从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筛选一批在建重点建设项目、一批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和一批重大前期项目,实行市党政领导挂钩,职能部门帮扶,加强跟踪督促,协调解决问题。

  第五条 整合有关部门项目工作力量,充分发挥资源和产业优势,链接周边产业,定期策划项目,积极对接“4·9”漳台经贸恳谈会、“6·18”项目成果交易会、“9·8”投洽会和“11·28”花博会等招商平台,推进一批项目落地。

  第六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每年从市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补助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激励县(市、区)策划项目,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市级开展的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争取国家及省立项、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实行“月通报、季分析、年评比”的项目工作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分析会,在《闽南日报》、漳州电视台通报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半年评比一次,年终督查后进行总评。由市重点办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项目联席会和开展项目督查。

  第八条 依托市政务网,实行项目信息共享,建立项目信息平台、项目动态分析平台、项目统计平台,按时公布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动态。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

  (一)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征地费用;

  (三)负责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应依法做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及时交付土地,保证项目的需要;

  (四)供电部门应优先保证项目用电,属重大项目的应尽可能给予专线专柜的用电保障;

  (五)其他部门的资源调度应向市重点项目倾斜。

  第十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必须积极主动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服务,要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职责,限定办事期限和优先办理有关事项,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协调解决辖区范围内市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社会治安、后勤保障(包括水电、通讯、物资运输)等问题,为重点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严禁任意阻挠、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大重点建设项目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争上重点建设项目、真抓重点建设项目的比学赶超氛围。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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