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

金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金府[200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8
施行日期:2005-01-01
发布部门:金山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行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村民)的现有住房的翻建、扩建,适用本暂行办法。

  村民在经批准的住房建设规划点内或者在规划控制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房屋加层)

  (一)村民现有住房在各产业园区、城镇规划区等规划控制区域(以下简称规划控制区)内的,一律不得加层。

  (二)村民现有住房在规划控制区外,家庭人口增长具备分户建房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在经区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内申请集中建房。如自愿放弃集中建房的,可以在原批准的建筑占地内申请住房加层,但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面积5人以及5人以下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棚舍(小屋)一律不得加层。

  第四条 (危房翻建)

  (一)规划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一律不得翻建。凡经房屋检测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可由村民向所在镇政府提出提前动迁安置申请,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镇政府或有关单位参照征用土地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二)规划控制区外的村民住房不得在原地翻建。凡经房屋检测机构鉴定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应进入村民建房规划点集中建房。如村民建房规划点未能启动实施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在原地翻建危房。

  (三)规划控制区范围以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文件为依据。

  (四)对于可享受民政局建房补贴的建房困难户,应采取村、镇和区民政局各补贴一点的办法,帮助建房困难户进建房规划点集中建房。

  (五)棚舍(小屋)可以原地翻建,但必须在原批准的棚舍(小屋)占地范围内,并且不得超过一层。

  第五条 (新建卫生间)

  村民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因现有房屋无卫生间需要新建的,新建后的卫生间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

  第六条 (屋面平改坡)

  村民经批准建造的住房需要将平屋面改为坡屋面(简称屋面平改坡)的,必须经镇政府批准。

  村民住房屋面平改坡应当符合规划和建筑技术要求,坡屋顶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原平屋顶檐口高度,坡屋顶屋脊与檐口高度差不得超过2.2米。

  村民住房屋面平改坡不得影响相邻建筑日照。

  第七条 (报批程序)

  村民翻建、扩建住房的,必须依法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村民翻建危房,新建卫生间,翻建棚舍(小屋)的,必须按照《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由建房申请人所在地镇政府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村民住房符合条件进行加层、屋面平改坡的,应按照《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镇政府申请领取《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镇政府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将有关批准建房的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等内容报送区规划和房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应用解释)

  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52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金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