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顾问遴聘要点」

订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顾问遴聘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院授人力字第0940001626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8
施行日期:2005-02-1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40001626号函核定发布全文6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遴聘顾问,提供本会相关业务之法律咨询与案件处理、本会主管或补助农业科技园区发展之规划、建设及营运技术咨询,以策进本会业务之顺利推展,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顾问之名称、人数及任务如下:

(一)法律顾问:得遴聘一人

1.解答本会相关业务之法律疑问。

2.接受本会委托办理诉讼案件及其它法律事件。

(二)技术顾问:得遴聘一至二人

1.指导本会农业科技园区之发展策略。

2.提供本会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及营运咨询。

三、本会顾问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由本会主任委员遴聘之:

(一)法律顾问:

1.经律师高考及格,并持有律师证明文件者。

2.从事本职类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者。

3.自行开业或受聘于法律事务所工作者。

4.未受律师法相关惩戒事由之处分者。

(二)技术顾问:

1.具博士学位者。

2.曾任科学工业园区筹备处主任或管理局局长者。

3.具科学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及营运经验二年以上者。

四、本会顾问聘期为一年,期满应依业务需要检讨是否续聘,续聘以三次为限。

五、本会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行为违反国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声誉不佳,有损形象。

(三)对赋予之任务已不适任。

六、本会顾问均为无给职,如为支领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月退休金者,其支领顾问之兼职费总额,最高以每月新台币二万元为限,并切结同意如超过时,缴回其溢领之金额(切结书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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