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全国环境保护模范社区遴选要点」

订定「全国环境保护模范社区遴选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环署综字第0940013241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8
施行日期:2005-02-1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综字第0940013241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本署)为鼓励社区居民,运用社区自有资源,推动环境保护及伦理建设,追求合于国民健康、安全、舒适之环境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环境保护模范社区,系指直辖市、县(市)行政区内,经由特定居民依一定程序形成共识所认定之空间,且该空间内之居民对特定环境保护议题积极投入,足堪为模范者。

三、遴选条件,参选社区需符合下列参选条件:

(一)设置社区(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协会、村里办公处等。

(二)社区环境保护工作,有具体优良事迹。

(三)近3年内未曾获选全国环境保护模范社区或本署其它表扬特优或优等奖项者。

四、遴选社区数:特优奖最多3处、优等奖最多5处、甲等奖最多10处。

五、申请期限:每年3月1日前。

六、申请程序:填妥申请文件(附件),径寄乡(镇、市、区)公所即可。

七、遴选程序:

(一)初选:

1.由各乡(镇、市、区)公所接受社区报名,于每年3月15日前依遴选条件完成初选,并将推荐名册函送直辖市或县(市)环境保护局参加复选。

2.推荐名额:每一乡(镇、市、区)公所得推荐辖内社区总数十分之一(未满整数部分,增加一处)参加复选。

(二)复选:

1.直辖市或县(市)环境保护局接获乡(镇、市、区)公所推荐社区资料后,应进行不定期访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以发文日期为准)将推荐名册函送本署参加决选。

2.推荐名额:每1直辖市或县(市)环境保护局得推荐辖内社区总数百分之1(未满整数部分,增加1处)参加决选。

(三)决选:本署应依下列三阶段办理决选。

1.初审:由本署邀请专家、学者、政府机关代表及民间社团组成决选委员会,进行书面审查并听取复选结果演示文稿后,选出适量候选社区进入复审。

2.复审:决选委员会实地访查。

3.决审:决选委员会根据实地访查结果,选出特优奖最多3处、优等奖最多5处及甲等奖最多10处。

八、考评项目:

(一)社区环保资源管理

1.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及运作情形。

2.在地环境保护人力及物力之运用情形。

3.在地环境保护财力筹措及使用情形。

4.环境教育宣导。

(二)生活环境管理

1.废弃物处理:垃圾减量、资源回收、废弃物(如电器、桌椅)维修再利用、资源回收物(如广告纸、保特瓶)创作再利用、厨余处理等。

2.环境整洁及环境卫生管理:公共空间环境清理维护、环境绿美化、病媒蚊防治及流浪犬处理等。

3.绿色消费:共同购买、环境保护标章推广等。

4.空气污染及噪音防制。

5.水污染防治。

(三)社区特色营造

1.社区环境保护产业及生态旅游之推展。

2.生态环境管理:集水区保育、溪流保育、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育、海洋及海岸保育等。

3.有益社区环境品质提升及永续发展之社经条件创造。

九、奖励:

(一)由本署颁给特优得奖者奖牌乙面及奖励金25万元、优等得奖者奖牌乙面及奖励金15万元、甲等得奖者奖牌乙面及奖励金5万元,并公开表扬。

(二)前项奖励金之运用以符合提升社区环境品质及有益环境保护为目的,包括空气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绿色消费、垃圾减量、资源回收、环境清洁维护、环境绿美化等清净家园与环境保护宣导等,不得作为国外旅游观摩活动之用。

(三)获选全国环境保护模范社区之直辖市、县(市)环境保护局或乡(镇、市、区)公所承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依权责予以叙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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