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中市政府观光委员会设置要点」

修正「台中市政府观光委员会设置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新观字第0940024937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8
施行日期:2005-02-1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中市政府府新观字第094002493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发展本市观光产业,增进市民休闲生活福祉,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设观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其任务如下:

(一)本市观光发展政策之审议。

(二)本市观光发展策略之指导。

(三)协助本市推动中部各县市观光联盟相关事项。

(四)本府及所属机关主办观光活动之审查及统筹协调事项。

(五)本府与民间团体合作举办观光活动之策划及推动事项。

(六)本市观光相关信息之交换及服务宣导事项。

(七)本市观光地区经营管理之督导考核。

(八)推展国内、外旅游计画政策之审议。

(九)本市街头艺人及其它展演属性活动之评审。

(十)其它观光事务有关事项。

三、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遴派适当人员兼任;委员十九人,由市长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任之:

(一)交通部观光局代表一人。

(二)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代表一人。

(三)国立美术馆代表一人。

(四)本府民政局局长。

(五)本府教育局局长。

(六)本府交通局局长。

(七)本府新闻局局长。

(八)本府文化局局长。

(九)具有文化、经贸、外交、观光专长之学者专家四人。

(十)观光产业从业人员五人。

四、本会委员之任期二年,连聘(派)得连任。本会委员出缺补聘(派)时,其继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五、本会置执行长一人,由市长指派相关业务主管人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置副执行长一人,由市长指派人员兼任,襄理执行长综理会务。置干事三至五名,办理本会相关业务。

六、本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得邀请相关学者专家、观光产业从业人员或机关团体代表列席。开会时,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

七、委员会议决议事项,以本府名义行之。本会决议事项中涉及本府各局室业务相关事项,应由本府各局室指派专人办理。

八、本会得依委员专长及业务实际需要分组,各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二至三人组成。委员不以参加一组为限,各分组由委员推举

一人为召集人,自行集会讨论议题,提请委员会审议。

九、本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及交通费。

十、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新闻局编列预算支应。 function go(db1,bs,anchor) { url = "../page/browseotherlaw.cbs?rid="+db1+"&bs="+bs+"&anchor="+anchor+"#go"+anchor;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winname.foc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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