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交通部观光局日月潭风景区管理处公共

订定「交通部观光局日月潭风景区管理处公共设施认养契约书」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观潭管字第0940000606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8
施行日期:2005-02-1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交通部观潭管字第0940000606号函订定发布

交通部观光局日月潭风景区管理处公共设施认养契约书交通部观光局日月潭国家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及(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同意依「交通部观光局日月潭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公共设施认养要点」及相关法?规定订定本契约,共同遵守,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认养标的□植栽:认养范围详如附图。

□绿地:认养范围详如附图。

□设施区域管理:认养范围详如附图。

第二条 认养期限自民国年月日至民国年月日止计年,乙方于期满前有意愿继续认养者,得经双方同意延长。

第三条 认养标的之维护管理事项与方式:

一、维护管理事项□植栽:包括浇水、除草、施肥、除虫、枝叶修整扶正及维护清洁等。□绿地:包括浇水、除草、施肥、除虫及维护清洁等。□设施区域管理:包括清洁维护、设施检查、维修通报。□其它指定事项:包括认养标的遭他人违规使用之处理与通报报、认养标的遭受天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地震、病虫害等)或人为毁损之通报处理、...等。

二、维护方式(一)植栽、缘地之浇水、施肥、除虫、枝叶修整扶正等,由乙方依实际需求施作。(二)认养标的每日均应保持干净清洁。(三)认养标的检查维修、与遭受毁损或他人违规占用之处理依本契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点交认养标的设施之图册资料由甲方提供,于本契约签订后七日内与乙方办理点交,乙方于本契约期间内应善尽管理维护之责。

第五条 认养标的之使用

一、乙方应依本契约目的就认养标的依第三条规定办理维护管理事项,非依「交通部观光局日月潭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公共设施认养要点」第九条规定于事先报经甲方书面核准,不得于认养标的设置、拆除或整建相关设施或植栽,或为任何变更。其有违反者,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者,甲方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其因而致甲方受损害者,甲方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二、乙方依前项规定经甲方同意在本契约标的物所为之任何设施或种植之植栽,于契约期限届满或终止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否则由甲方任意处置,乙方绝无异议。

三、乙方经甲方同意在本契约标的物所为之设施、设备或种植植栽而于契约期满或终止时未完工者,准用前项规定。

第六条 认养标的检查维修与遭受毁损与他人违规占用之处理

一、乙方每日应依本契约第三条规定办理维护管理事项,维持认养标的之良好状况,其设施、设备之损坏或故障,一经发现应即通报本处处理。

二、认养标的遭受天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地震、病虫害等)或人为毁损时,认养者应于事发后次日内通知本处处理。

三、认养标的遭他人违规使用时,如经柔性劝导处理无效,应即通报本处处理。

第七条 权利之行使

一、甲方于认养期间得使用认养标的,但应先事先通知乙方。

二、认养期间,甲方如为公共工程之推动须使用认养标的时,乙方应全力配合。

三、乙方对认养标的之维护管理事项,应接受甲方之辅导与监督。

第八条 赔偿责任

一、因可归责于乙方事由致第三人遭受损害,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其因而致甲方需负国家赔偿责任或其它任何赔偿责任时,乙方并需赔偿甲方因而所受一切损害(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与所负担之赔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二、乙方之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或其它履行辅助人所为与履行本契约有关之行为,皆视同乙方之行为,乙方应依前项规定对甲方负责。

第九条 终止契约

一、乙方有左列任一情事时,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甲方得终止本契约,且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契约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二)认养标的管理维护绩效不彰。(三)其它违反本契约或违反法令行为者。

二、甲方对于认养标的若有其它用途,得终止认养契约。

三、经甲乙双方合意终止契约。

第十条 契约生效及修改本契约自签约日起生效,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本契约条款之变更或修改应经双方以书面为之。

第十一条 契约条款之效力本契约之任何条款或约定因故而无效时,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而仍完全有效。

第十二条 契约之完整性及标题说明

一、本契约附件为本契约内容之一部份与本契约条款具有相同之效力,其有不同约定者,以本契约为准。

二、本契约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当事人之完整契约,而本契约条 款之标题仅为便利而使用,并不影响本契约条款之意义、解释或规定。

第十三条 适用法令本契约未尽事宜悉依「交通部观光局日月潭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公共设施认养要点」及中华民国各相关法令办理之。

第十四条 管辖法院因本契约所生或与本契约有关之诉讼,甲乙双方合意以台湾南投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五条 契约份数本契约正本贰份,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第十六条 附件本契约附件计有认养标的设施之图册资料册。立契约书人:甲方:交通部观光局日月潭国家风景区管理处法定代理人:林芳明地址:南投县鱼池乡水社村中兴路一三六号电话:(○四九)二八五五五九五乙方:负责人:地址:电话: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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