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政府执行「正俗项目」停止及恢

修正「台北市政府执行「正俗项目」停止及恢复供水供电工作方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4)府警行字第094043811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8
施行日期:2005-02-1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北市政府(94)府警行字第094043811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

一、目的为贯彻扫荡色情、毒品及赌博性电动玩具行业,端正社会风气,保障儿童及少年安全,提升市民居住品质,特订定本方案。

二、依据法令

(一)都市计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

(二)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三)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至第十四条。

(四)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五)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至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至二百六十九条。

(六)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七)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八)视觉障碍者从事按摩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十)商业登记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十一)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十二)噪音管制法第七条、第十五条。

(十三)台北市旅馆业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十四)行政执行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十五)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十六)台北市信息休闲服务业管理自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执行对象

(一)查获妨害风化(俗)经移送法办案件之营业场所。

(二)查获负责人或从业人员,贩卖、持有、提供或容留、媒介他人贩卖毒品之营业场所。

(三)查获经营赌博性电动玩具经移送法办案件之营业场所。

(四)违法(规)提供服务生(含男、女及乔装异性)陪侍或从事按摩之营业场所(建筑物),经处以「勒令歇业」、「命令停业」、「命令停止经营登记范围外之业务」、「吊销执照」或「勒令停止使用」,拒不遵行仍继续违规营业(使用)者。

四、停止供水、供电原则

(一)本市建筑物之使用,有本方案第三点各项情形之一,而违反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定者,依都市计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勒令停止使用;拒不遵行者,再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停止供水、供电、封闭、强制拆除或采取其他恢复原状之措施,其费用由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担。

(二)经核定「列管察看」者,对于依法或本于法令之行政处分,负有行为义务而不为,其行为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者,依行政执行法第三十条规定,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怠金,再不履行者,依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款之规定停止供水供电。

(三)依前各项处分罚锾经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处执行。

(四)不同阶段不因登记负责人或使用人变更商业登记,而免除连续处罚之责任。

(五)经核定「列管察看」者,其列管期间自处分函开立日起一年。

五、恢复供水、供电原则

(一)建筑物或营业场所符合下列各款全部之规定者,于执行停止供水、供电届满六个月后,其所有人得申请恢复供水、供电(依行政执行法执行者,并得由营业人提出申请):

1.原建筑物室内装修拆空或恢复原核准图说。

2.缴清与正俗项目有关之违规罚锾。

3.建筑物所有人切结不再自行或提供他人违法(规)使用(依行政执行法执行,并由营业人提出申请者,营业人亦须切结不得再违法(规)使用)。

(二)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提起行政救济,经诉愿为「撤销停止供水、供电处分」之决定者。

六、分工事项

(一)警察局:负责取缔非法经营、媒介性交易、毒品及赌博性电动玩具案件及查报。

(二)都市发展局:负责土地使用分区、组别之认定及办理违反都市计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处分、受理诉愿等相关事宜。

(三)工务局:违反建筑法案件之稽查、处分、受理诉愿,并配合执行停止供水、供电处分及受理恢复供水、供电申请等事宜。

(四)建设局:违反公司法、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台北市信息休闲服务业管理自治条例、商业登记法、台北市舞厅舞场酒家酒吧特种咖啡茶室管理规则等案件之稽(复)查、处分、查报、「营利事业统

一发证办法」规定管制发照及依行政执行法之处分、受理诉愿等事项。

(五)社会局: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案件之裁处、受理诉愿等事宜。

(六)劳工局:违反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案件之裁处、受理诉愿等事宜。

(七)法规委员会:法令规章适用之解释、复审时个案违反法令之认定及本项目涉及诉愿案件时,协助各相关机关人员拟议答辩书状及必要时协助出庭参与答辩。

(八)税捐稽征处及各分处:个案协助,办理相关事项。

(九)其它相关局、处:依个案需要,协助执行。

七、作业程序

(一)执行对象为妨害风化(俗)、毒品或赌博性电动玩具案件,由警察局(辖区分局)查报、初审后(属赌博电玩案件授权警察局核定列管察看,报复审会议追认);违反各主管机关职掌之法令者,由各主管机关查报、初审,送警察局汇整后,并案提请台北市政府「正俗项目执行对象复审会议」审议。

(二)台北市政府复审核定应执行停止供水、供电处分之对象(含依行政执行法执行停止供水供电者),交付主管法令之处分机关制作、送达处分通知书,并由工务局联系台湾电力公司辖区营业处及台北自来水事业处执行拆卸水、电表。

(三)经执行停止供水、供电及拆除装修之对象,由警察局及各主管机关依权责执行复查,防止其私接水、电继续违法(规)营业。

(四)申请恢复供水、供电者,由工务局召集各相关局、处办理会勘,于审查符合第五点第一项之规定后,始核准之。

(五)经诉愿决定「撤销停止供水、供电处分」者,由主管法令之受理诉愿机关将诉愿决定书影本函送工务局,工务局于收受日起七日内恢复供水、供电。

八、附则

(一)「正俗项目执行对象复审会议」由副市长召集都市发展局、警察局、工务局、建设局、社会局、劳工局及法规委员会共同组成。

(二)各主管机关对执行对象,依其职掌法令作成处分或移送法院侦办(起诉、判决)后,应即通报各相关单位。

(三)为使受处分人确实了解「勒令停止使用」之意涵,于作成处分书时,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受处分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停止违规使用。

(2)违规营业场所之市招应予拆除。

(3)拆除为供违规营业之装修或恢复原使用执照图说。

2.受处分人于收受本处处分书起十日内,未依前项说明履行义务者,停止供水、供电。

3.经停止供水供电六个月后才可申请复水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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