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民国中小学教师自然科学与数学教

修正「中华民国中小学教师自然科学与数学教学设计竞赛实施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科推字第0940000493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8
施行日期:2005-02-1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科推字第094000049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点

壹、宗旨为配合国民教育九年一贯课程纲要实施,鼓励中小学教师从事自然科学与数学教学之研究发展,以改进中小学自然科学与数学教学之方法,提升教学之成效,并促进教学经验之交流及观摩,特举办「中华民国中小学教师自然科学与数学教学设计竞赛」。

贰、办理单位

一、指导单位:教育部

二、主办单位: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以下简称本馆)

三、协办单位:教育部中部办公室、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县(市)政府教育局

参、参赛对象

一、全国各级中小学教师(在校服务之正式教师、实习教师及代课教师均可参加)。

二、每件参赛作品可为个人创作或集体创作,集体创作可跨校组合,参与人数以五人为上限,且每件参赛作品中须有一位以上之正式教师参与创作,并以排名第一位之教师为准。

肆、参赛组别

一、自然科学1.自然科学国小甲组:参赛作品内容适合国民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教学使用之教学设计。

2.自然科学国小乙组:参赛作品内容适合国民小学四至六年级学生教学使用之教学设计。

3.自然科学国中组:参赛作品内容适合国民中学一至三年级学生教学使用之教学设计。

二、数学1.数学国小甲组:参赛作品内容适合国民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教学使用之教学设计。

2.数学国小乙组:参赛作品内容适合国民小学四至六年级学生教学使用之教学设计。

3.数学国中组:参赛作品内容适合国民中学一至三年级学生教学使用之教学设计。

伍、参赛内容参赛作品内容须为九年一贯课程中之自然与生活科技学习领域或数学学习领域。

陆、举办时间以每年六月下旬报名,九月下旬办理复审为原则,详细时间由本馆另行公布。

柒、举办地点详细地点由本馆另行公布。

捌、作品规格

一、参赛教师所研发之教学设计须为一完整的单元教学活动设计,内容包括:

(一)教案内容:包括学习领域、教学主题、教学目标、设计理念、教学对象、能力指针、教学时间、教学重点及教学流程、评量方法、教具使用等。(格式如附件一)

(二)试教成果与检讨。

二、参赛作品说明文字一律以A4直式横书(边界上、下、左、右各1公分),由左至右打字印刷,并附目次及300字以内作品摘要乙篇装订成册。作品封面(格式如附件二)仅写作品名称、组别及关键词,作品内容不得透露学校名称、作者姓名及黏贴作者相片等容易引起评审公平性疑虑之文字。

三、参赛教师如通过初审,以口头报告方式(形式不拘)参加复审。报告内容不得透露学校名称、作者姓名等容易引起评审公平性疑虑之文字。

四、未录取之作品,主办单位不负责退还。

玖、报名方式参赛教师须检附报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在职证明(每位教师

一份)、参赛作品一式六份、计算机档案一份(PDF档案格式)于本馆所订报名时间内径送或挂号邮寄本馆。资料不完整或逾报名期限,恕不受理报名。

拾:评审

一、评审委员:由本馆聘请学者专家及中小学教师担任。

二、评审标准:

1.教案内容:包括(1)教学活动设计之创新性与完整性(2)教学步骤、方法之具体性、启发性(3)评量方法之适当性、多元性(4)教学设计内容之合宜性。

2.试教成果与检讨。

3.口头报告表现。

三、评审方式:

1.初审:由本馆聘请学者专家及中小学教师针对参赛教师所送教材设计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结果公告于本馆网站(http://www.ntsec.gov.tw),公告时间由本馆另行公布。

2.复审:通过初审之参赛教师,依本馆所定复审时间及地点以不拘形式的口头报告方式发表作品,口头报告十分钟答询五分钟。

拾壹:

一、奖励名额:

1.特优:各组酌取一件。

2.优等:自然科学各组酌取一~二件。数学各组酌取一件。

3.甲等:自然科学各组酌取一~二件。数学各组酌取一件。

4.佳作:自然科学各组酌取若干件。数学各组酌取若干件。

参赛作品未达水准时,奖励名额得以从缺。

二、奖励内容1.证书:获奖之参赛教师由本馆颁给证书乙张。

2.奖金:特优每件奖金拾万元,优等每件奖金伍万元,甲等每件奖金参万元,佳作每件奖金参仟元。

3.行政奖励:获奖之参赛教师由本馆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奖励。

4.奖金由本馆依法代扣税金。

拾贰:附则

一、

(一)参赛教师引用教材应注意智能财产权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一切法律责任由参赛教师自行负责。

(二)凡已在国内外参加竞赛且获得奖项之作品不得参赛。

(三)如经发觉有违反智能财产权相关规定或已在国内外参加竞赛且获得奖项之作品,且经评审委员会查核属实者,即撤销其参赛资格。对已得奖者,除撤销其参赛资格及所得奖励,追回已发之证书、奖金外,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酌予议处,取消之奖项不予递补。

(四)上述如有任何争议,由评审委员会认定之,参赛者绝无异议。

二、参赛者须同意将参加评选得奖之作品,提供本馆以便他人做实际教学之用,以符合本活动宗旨,惟不得作为商业活动之教材。

三、参赛者参加评选得奖之作品,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有共同使用权;得运用至各类宣传、推广、展览及一切出版品(含印制、发行、上网等),不另支付酬劳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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