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补助各县市国民中小学附设补习

修正「教育部补助各县市国民中小学附设补习学校更新教学设备作业原则」名称为「教育部补助国民中学及国民小学附设补习学校更新教学设备作业原则」并修正全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社(一)字第0940007057B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8
施行日期:2005-02-1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40007057B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6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称:教育部补助各县市国民中小学附设补习学校更新教学设备作业原则)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更新国民中学及国民小学(以上简称国民中小学)附设补习学校教学设备,使成为适合成人学习之环境,并将教学资源扩及于社区,有利推动终身学习,特订定本原则。

二、补助对象: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所属各国民中小学附设补习学校。以离岛、偏远、原住民地区、身心障碍及特殊需求者为优先。

三、补助原则:

(一)全额补助;以课桌椅、计算机或视听器材等迫切需要之教学设备为优先补助项目。

(二)依本原则补助所产生之讲义、教材或软件,授权本部及其所属机关在教育利用范围内得以无偿重制、改作及利用,并供各级学校师生教学与学习之用。

四、申请及审查程序:

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汇整辖内需求送本部,本部依年度经费预算额度及直辖市、县(市)实际需求审查核定。

五、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于收到本部通知函后,检附领据(加盖出纳、会计及负责人之印鉴)送本部请款拨付,地方政府须纳入预算办理。

(二)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成果资料、设备采购明细表、设备采购明细表、经费收支结算表及结余款等送本部备查,原始支出凭证留原单位保管。

六、补助成效考核:

(一)各国民补习学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配合例行性督导工作,实地访评物品采购、经费支出、财产管理、使用效率及成效等事宜。

必要时,得副知本部会同派员访视了解实际情形。

(二)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办理情形由本部视需要抽查访视了解。受补助单位未依计画办理、未有具体成果、执行绩效不彰或未依限办理核结者,下年度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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