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郑政[2005]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1
施行日期:2005-02-21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拆迁评估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试行)》(郑政[2004]1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拆迁评估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拆迁评估应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取得房地产专业一、二、三级估价资质,从事房地产专业评估的机构,可持《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从业经历和评估师名单等相关资料到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备案资料,结合拆迁工作需要,从中选择一批资质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原则上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次。

  二、拆迁评估应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试行)》进行。评估时,可以参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区域、相同用途、相同建筑结构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确定评估价格,评估价格可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合理浮动。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

  三、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四、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约定不成或无法约定,属于分类评估的,由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定;属分户评估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产生评估机构的办法。

  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应当核验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拆迁人出具评估报告。

  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只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六、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时,评估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照片,必要时可拍摄录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应有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授权的被拆迁人代表签字认可。

  被拆迁人拒绝房地产评估人员实地查勘或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被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七、评估机构应将分类评估的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对其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可参照评估结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当事人对分类结果有异议,达不成协议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格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八、拆迁当事人对分户评估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和县(市)、上街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九、评估机构对拆迁补偿安置的评估结果,应向市和县(市)、上街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十、市和县(市)、上街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县(市)、上街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评估机构的信用档案,必要时可以对外公布;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估价机构资质:

  (一)擅自转让评估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二)违反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与拆迁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履行评估结果解释和说明义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裁决,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其他违法从事拆迁评估业务的情形。

  附件: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2.郑州市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元/平方米

  土地等级

  房屋性质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住宅房

  1650

  1550

  1500

  1300

  900

  650

  商业房

  6000

  4500

  3500

  2500

  2000

  1500

  办公用房

  2200

  2000

  1710

  1310

  1060

  880

  其他

  1440

  1210

  1030

  860

  710

  600

  说明:

  一、此基准价以砖混结构为基准,其他结构以此为基础增减;此基准价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内自行装饰、装修和两气的补偿金额,此类费用的补助或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商业房为一层的基准价,二层在此基础上减40%.

  三、住宅房基准价为房屋平均价。

  附件2:郑州市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

  土地级别

  土地范围

  Ⅰ级   (1)西至健康路、北至黄河路、东至文化路、南至优胜路以内的土地。

  (2)西至南阳路,北至优胜路、纬一路,东至花园路,南至金水路以内的土地。

  (3)西至铭功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人民路、南至解放路。

  (4)西至二马路、一马路,北至解放路,东至德化街、北至乔家门、南乔家门,南至南至陇海路以内的土地。

  (5)文化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

  (6)花园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

  (7)金水路(花园路至未来路)临街土地。

  (8)紫荆山路(金水路至西大街)临街土地。

  (9)西大街(人民路至紫荆山路)临街土地。

  Ⅱ级

  (1)西至德化街、北至西大街、东至南下街、南至大同路以内的土地。

  (2)北至人民路、东至紫荆山路、南至西大街以内的土地。

  (3)西至花园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明路、南至金水路以内的土地。

  (4)西至花园路、北至农业路、东至经三路、南至纬四路以内的土地。

  (5)西至文化路、北至农业路、东至花园路、南至纬一路以内的土地。

  (6)西至南阳路、北至黄河路、东至健康路、南至优胜路南路以内的土地。

  (7)西至京广铁路,北至金水路、东至铭功路、二马路、一马路,南至陇海路以内的土地。

  (8)西至工人路、北至建设路、东至嵩山北(南)路、南至伊河路以内的土地。

  (9)建设西路(桐柏北路至嵩山北路)、建设东路(嵩山北路至大学北路)的临街土地。

  (10)中原中路(桐柏路至嵩山北路)、中原东路临街土地。

  (11)大学北路临街土地。

  (12)东大街临街土地。

  (13)紫荆山路(西大街至陇海东路)临街土地。

  (14)未来路临街土地。

  Ⅲ级

  (1)西至南下街、德化街、北乔家门、南乔家门,北至西大街、东大街,东至城东路,南至陇海东路以内的土地。

  (2)西至紫荆山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东环路,南至东大街、郑汴路以内的土地。

  (3)西至东明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环路、南至金水路以内的土地。

  (4)西至经三路、北至农业路、东至东环路、南至纬四路以内的土地。

  (5)西至文化路,北至东风路、东风渠,东至东环路、南至农业路以内的土地。

  (6)西至南阳路、北至农业路、东至文化路、南至黄河路以内的土地。

  (7)西至沙口路、北至黄河路、东至南阳路、南至金水路以内的土地。

  (8)西至嵩山北路,北至二环支路、沙口路,东至金水路,南至建设东路以内的土地。

  (9)西至大学北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京广铁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的土地。

  (10)西至嵩山北(南)路、北至建设东路、东至大学北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的土地。

  (11)西至金水河、北至陇海西(中)路、东至京广中路、南至淮河路以内的土地。

  (12)西至桐柏路、北至伊河路、东至嵩山南路、南至陇海西路以内的土地。

  (13)西至桐柏路、北至建设西路、东至工人路、南至伊河路以内的土地。

  Ⅳ级

  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除Ⅰ、Ⅱ、Ⅲ、Ⅴ级地段以内的土地

  Ⅴ级

  丰庆路-东风路-南阳路-农业路-沙口路-二环支路-西干道-桐柏北路-冉屯路-电厂路-秦岭路-郑上路-华山路-航海西路-航海中路-航海东路-城东南路-石化路以外,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的土地(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土地比照该级地段标准执行)

  Ⅵ级

  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外至各县(市)交界处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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