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突发性地质灾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5]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1
施行日期:2005-02-21
发布部门:赣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赣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一般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是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的危急状态。

  第四条 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是指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后,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害应急,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扩大的行动。

  第五条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一致、快速反应、依靠科学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赣州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一)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二)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军分区参谋长、市长助理或者市政府分管的副秘书长和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为赣州军分区司令部、市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民政、水利、交通(公路)、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气象、商管、供电、通讯、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

  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人,参与办公室工作并负责部门联系工作。

  第八条 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指挥和组织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二)调动全市救灾力量,审定抢险救灾应急方案。

  (三)根据抢险救灾情况需要,依据有关程序调用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

  第九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

  (二)组织制定抢险救灾方案。

  (三)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成员单位职责:

  赣州军分区司令部:根据需要,组织所属县级人武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灾民,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消防支队:参加灾区抢险救援工作。

  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申报、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转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下拨和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监管。

  市矿管部门:负责灾情应急调查、核实和监测指导工作,并组织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的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抢修和排险,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市交通(公路)部门: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负责组织救灾物资运送,灾民转移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水利部门:负责组织被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水情、汛情的监测和预报。

  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食品卫生安全和灾民的疾病防治;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预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食品、药品的安全检测工作。

  市商管部门:负责组织灾民日用品的供应,组织协调对其他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市气象部门:负责灾区气象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市通信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

  市供电部门:负责灾区被毁电力设施的抢修和恢复,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市安监局:负责协助抢险救灾指挥部做好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运转自如、协调配合、及时到位。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人员和物质,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定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需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应急行动方案,组织相关的专业抢险队伍,加强岗位业务培训,组织相关的实战演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区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与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安排汛期值班,对地质灾害情况进行排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当逐点建立群测群防责任制,并制定具体应急行动方案,明确预警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避险场所,向受威胁人员发放防灾避灾明白卡,加强险情巡查和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国土资源(地质矿产)、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公路)、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发现本预案第六条规定的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同时向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矿管局地质环境管理科,电话:8133497)报告。

  第十七条 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市抢险救灾指挥部进入以下程序:

  (一)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险情灾情会商,决定启动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灾情扩大。

  (二)根据需要,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工作:

  1、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布置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2、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应急工作组的各项工作。

  3、及时汇总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上级和新闻单位提供防治工作信息,做好宣传、报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 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任务规定如下:

  (一)由军分区、武警、消防、公安、建设、水利、供电等部门组成紧急抢险组。

  1、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2、动员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二)由国土资源(地质矿产)、民政、规划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组成调查监测组。

  1、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成因和诱发因素;

  2、组织灾情监测,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

  3、根据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措施。

  (三)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医疗救治组。

  1、组织抢救伤员;

  2、组织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

  3、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四)由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组成治安交通管制组。

  1、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2、迅速疏导恢复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五)由民政、财政、商管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生活保障组。

  1、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2、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六)由通信、供电、交通(公路)、铁路、建设、水利、教育等部门组成设施修复组。

  1、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供电、水利等设施,保证救灾物质运输、通讯畅通和基本生活需要;

  2、组织修复损毁的校舍,调配教学物资,尽快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七)由财政、民政、计划等部门组成应急财物保障组,负责应急资金、物质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灾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灾情,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的边界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该区域,禁止在该区域进行可能加剧地质灾害危险的爆破、削坡、建设活动。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灾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或者临灾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灾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妥善安排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抢险救灾工作中,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及时提供险情灾情,灾情预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二)出色完成抢险救灾应急任务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抢险救灾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报告灾情,隐瞒、谎报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三)在抢险救灾期间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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