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产办、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关于鼓励销售杭产名优农产品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将修订后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2005年2月21日关于鼓励销售杭产名优农产品的若干意见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鼓励销售杭产名优农产品,提高杭产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市外设立杭州市名优农产品专营点,年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杭产农产品销售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按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
(2)杭产农产品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
(3)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营销大户贩销杭产名优农产品到市外,年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2)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享受鼓励销售杭产名优农产品政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由企业、工商业主或个人单独经营;
2、专营点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各项手续完备,依法经营;
3、与本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常年稳定的产销关系。
四、有关事项:
1、凡发现有出售假冒伪劣农产品、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2、凡发现虚报经营业绩、提供虚假原始凭证的,取消申报资格;
3、销售额依据供货(或销货)单位的原始凭证确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4、本政策由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