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金政发[2005]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1
施行日期:2005-02-21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把对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努力减少因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市区困难群众生活产生的影响。

  二、基本原则

  1、按照科学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确定和实施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2、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适度调整的原则。按照《金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上涨,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建立完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三、补贴对象

  享受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对象为: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乡持有效期内《金华市区特困群众救助证》人员。

  四、具体标准

  根据全省统一编制的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市区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具体标准为: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在3-5%(含)之间的,给予市区城乡低保对象半个月市区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在5-10%(含)之间的,给予市区城乡低保对象一个月市区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在10%以上的,另行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城乡持有效期内《金华市区特困群众救助证》的家庭,参照发给城市最低保障对象物价补贴的50%标准给予一次性物价补贴。对于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降或持平的,不予扣减原救助标准。

  五、资金渠道

  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市、区两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统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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