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开展《广东省城市控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开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建规字[2005]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1
施行日期:2005-02-21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局(规划国土局)(规划建设局):

  根据省建设厅《学习、宣传〈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工作方案》(粤建规字[2004]170号)的要求,全省各设市城市应于2005年2月27日(星期日)开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对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向党委、政府、人大等领导汇报,争取对宣传活动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对宣传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在主要街道和路口悬挂标语,制作宣传展板,开辟宣传栏;可在市内人流较为集中的场所进行现场咨询,张贴宣传横幅,派发宣传材料;可组织新闻媒体报道;可设立宣传台(站)等,力争把宣传活动搞得有声势,有影响,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宣传活动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结合学习、贯彻全省贯彻实施《条例》电视电话动员大会上省人大常委会陈坚副主任、省政府许德立副省长的讲话精神,以宣传、解读《条例》的内容为重点,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采取措施,真抓实干,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二是结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重点宣传《条例》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所作的创新性制度安排。如决策权与执行权有机配置的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的民主决策制度、遏制随意变更规划的法定制度、违反《条例》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等,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和监督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感和认同感。

  三、宣传活动要紧密地联系新形势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面临的新任务。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50号)两个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大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富裕安康”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

  1、省人大常委会陈坚副主任在全省贯彻实施《条例》电视电话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略)

  2、省政府许德立副省长在全省贯彻实施《条例》电视电话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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