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40004266号公告修正发布第4点条文;删除第6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05419号函准予备查
四、内部审议委员应于每年度之一月底前自行以弥封方式向本公司申报财产,其因职务调动而解任者,接任该等职务之委员,应于就任后一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之。
内部审议委员依前项申报之资料,非经主管机关同意或检调单位依法调查者,不得开阅。
六、(删除)
修正「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议委员会共同遵守事项」
基本信息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40004266号公告修正发布第4点条文;删除第6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05419号函准予备查
四、内部审议委员应于每年度之一月底前自行以弥封方式向本公司申报财产,其因职务调动而解任者,接任该等职务之委员,应于就任后一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之。
内部审议委员依前项申报之资料,非经主管机关同意或检调单位依法调查者,不得开阅。
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