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花莲县市地重划委员会设置要点」

修正「花莲县市地重划委员会设置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地划字第0940024571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1
施行日期:2005-02-21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花莲县政府府地划字第0940024571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1点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行市地重划,设置市地重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重划范围及重划计画书之审议事项。

(二)重划经费筹措及重划负担减免标准之审议事项。

(三)重划工程项目及设计原则之审议事项。

(四)重划区内增设巷道之审议事项。

(五)重划区最小分配面积标准之审议事项。

(六)重划区内共同负担土地调配原则之审议事项。

(七)抵费地及盈余款处理之审议事项。

(八)重划土地争议案件之调处事项。

(九)其它有关市地重划之协调、推动、联系事项。

三、本会置主任委员1人,由县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学者专家2人。

(二)主任秘书。

(三)财政局局长。

(四)主计室主任。

(五)工务局局长。

(六)城乡发展局局长。

(七)地政局局长。

(八)正办理中之重划辖区乡(镇、市)长。

(九)正办理中之重划区土地所有权人代表2人。

前项第一款之委员聘期为2年,第二款至第七款之委员依其本职期间兼任之。

第一项第九款之委员由重划区土地所有权人推选之。但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

第一项第八款、第九款之委员仅于有关业务开会时出席及参与表决。

四、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

五、本会置执行秘书1人,由地政局局长兼任,干事2人至3人,由执行秘书派员兼任,办理本会幕僚业务。

六、本府得按辖区内重划区设工作小组,协调执行各项重划业务,其所需人员由本府聘派有关现职人员兼办之。

七、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秘书代理之。

八、本会委员不得承包本县市地重划区工程。

九、本会之会议得函请有关机关派员列席。调解案件并得于必要时,邀请当事人列席且陈述意见。

十、本会决议事项,应作成纪录公告之,其执行情形并应提会报告。

十一、本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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