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5]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桐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丰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杭国税所〔2004〕87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浙江丰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三家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8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浙江丰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企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表

  附件

  企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明细表

  所属企业名称                     管理费金额

  1.桐乡市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万元

  2.绍兴市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万元

  3.浙江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60万元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4,89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