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通政发[2005]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2
施行日期:2005-02-22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九章 印章使用制度

  第十章 内事活动制度

  第十一章 外事活动制度

  第十二章 请销假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十四章 督查与考核工作制度

  第十五章 作风纪律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2月18日区政府第32次区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2月18日区政府第32次区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区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北京新城区的总体构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制政府,努力使通州各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一、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二、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三、副区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区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二、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三、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全区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养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区级预算,区政府依法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型建设项目、重要资金使用和重大用地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全区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或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乡镇、办事处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区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确保质量。

  二、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要经过法律论证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协调一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四、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一、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或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区政府要设立新闻发言人,按照区委统一要求,正确、全面地做好政府宣传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和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单位负责人及区政府法律顾问、特邀监察员列席。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2次。

  (三)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4、讨论其它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区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长签发,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和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列席;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领导同志列席。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1.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2.研究确定或者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3.审议确定需要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4.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或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5.讨论制定区政府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和重大用地的事项。

  6.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长签发,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三、区长办公会议(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行政正职和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列席。

  (二)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三)区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1.研究、确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区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2.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讨论和决定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协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4.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四)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长签发,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四、区政府专题会议(一)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议题涉及单位的行政正职参加。

  (二)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区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四)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参会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五、副区长主持召开的本系统专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本系统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事宜。

  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或相关单位起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管副区长审批,区长签发,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通政会”形式下发。

  六、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一)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工作报告》、《通州区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重点工程及其它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事项,每年年初提出全年重要议题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每季度提出会议议题具体安排,提前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安排。

  (二)会议议题涉及到多个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意见并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三)议题主办单位按照上会计划,提前将议题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议题须同时上报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副区长审批。对审核不合格的材料,退回原单位继续办理。

  (四)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区长审定后安排上会。

  (五)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七、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定期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八、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接到区政府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要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区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九、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确需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或活动,承办部门要拟定会议议程、组织方案和会议通知(代拟稿)报区政府办公室,经主管区长、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统一印发通知,各承办单位负责通知、组织等有关具体工作。

  坚持周一无会日制度,除连续召开的会议外,周一不安排全区性大会;全区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住会。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并按照区长、副区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二、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签发。

  三、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公文和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公文,由相关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拟报区委书记会、区委常委会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等规范性文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向政协通州区委员会通报情况等重大事项,由区长签署。

  四、区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审批,要签署明确意见,原则上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署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或者毛笔。

  五、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单位行政正职签发,公文制作标准要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六、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七、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

  八、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九、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通州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在通州区政府网站上公布。不能公开的,要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并经区长批准。

  第九章 印章使用制度

  各单位使用区政府和政府办印章、印模、钢印,须由用印单位承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报领导审批。其中请柬、聘书、证书等必须事先填写好发放单位或个人名称,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一、使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章、印模、钢印,须经区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二、使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钢印,须经常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

  三、使用“中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党组”印章,须经区政府党组书记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使用区领导个人印章,须经区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章 内事活动制度

  区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区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

  一、对需要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大型专业会议和大型活动,实行报告审批制度,由各单位于年初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并统筹安排。

  (一)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年度计划,于会议或活动举办前十天以书面申请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出席。

  (二)对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举办的非常规性大型专业会议和大型活动,各单位需提前一周以书面申请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出席。

  (三)对未列入年度计划,或已列入年度计划但未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报书面申请的会议或活动,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

  (四)区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

  二、对邀请区政府领导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等,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各单位需提前一周以书面申请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区政府领导审批决定。

  三、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开业、奠基、剪彩、宣传周等各类节庆活动和媒体宣传,各种商业性应酬活动,以及接见出席各种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及合影,一般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出席。确需区领导出席的,各单位需提前一周以书面申请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出席。

  四、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举办的活动,如邀请市级以上领导出席,必须报区政府办公室和主管副区长。

  五、区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区政府组织或者经区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已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区政府各有关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或者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需要报道的,必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第十一章 外事活动制度

  一、外事出访。年初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制定年度出访计划,报区外事领导小组审批。

  二、对计划外出访团组,实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副区级以上领导出访,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区长审核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处级(含副处级和副处级待遇的)领导干部出访,报经主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长审批。

  (三)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人员因公出访,报经主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外事副区长审批。企业因公出访, 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外事副区长审批。

  (四)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外事活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区长、副区长参加的,均由其单位书面报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得直接给区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收到请柬时,不得私自允诺对外出访事宜,应转交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请销假报告制度

  一、区长离京出差(出访),要事前向市政府及区委报告。副区长、区长助理离京出差(出访),本人应当事前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告区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回京后,应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二、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正处级行政正职离京出差(出访),需将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返京时间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以书面请示形式提前5天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区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副职离京出差(出访),事前应当直接向主管副区长报告,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回京后,及时向区长或主管区长汇报。

  第十三章 调查研究制度

  区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一、区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至少撰写1篇对推动全区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二、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紧密结合本区实际,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三、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四章 督查与考核工作制度

  区政府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区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决策落实。

  一、政府督查工作按照依法行政、有令必行、讲求实效、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决策督查和专项督查。

  (一)决策督查包括对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和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对区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专题会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对市政府、区政府折子工程、实事进行督促检查。

  (二)专项督查包括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领导同志针对我区批示、指示的督查落实。对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向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对区政府和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督促检查。

  二、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对照工作任务和目标经常性地开展检查活动,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做到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加大督查反馈力度,对区政府各单位的落实情况通过《督查与反馈》刊物进行定期报道,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承办。同时对落实区政府决策措施不得力、不按要求及时反馈等情况进行曝光。被曝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四、督查考核。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区政府每年制定关于对政府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意见,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

  第十五章 作风纪律

  一、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0,82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