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加强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通政发[2005]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2
施行日期:2005-03-20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三章 诫勉教育和行政告诫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通州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建设北京新城区”创造良好的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效能建设必须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规范从政行为与建章建制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树立公仆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机关效能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监察部门协调,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制。各级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制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区行政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对机关效能部门的投诉,并对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效能部门的机关均应建立相应的机构。

  第七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管理相对人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效能问题,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八条 机关效能部门可在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效能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制度建设第九条 机关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责任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机关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或决策,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重大决策、重要管理事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承诺服务内容,遵守承诺。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公示制度。机关应当印制办事指南,在本机关醒目位置标明科室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要求以及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为管理相对人无偿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实行挂牌和持证上岗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办公位置,统一放置本人照片、姓名及职务标示牌,统一佩戴有本人照片、部门名称、本人职务及姓名的胸牌。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机关应当将本部门职责分解到各工作岗位,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度。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马上就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当找哪个部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实行即办和“两个一次性告知”制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管理相对人的首次办事请求,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承诺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或无法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依据;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的相关手续、书面材料、办事程序和办事依据。

  管理相对人要求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办事进度和结果时,承办人应当如实告知,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六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和超时默认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办事时限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结;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应当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确定时限,并予以公布。

  机关工作人员对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超时限办结,在规定时限内又没有提出意见的,应当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否定报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将否定的原因及理由书面报机关领导审查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实行AB角工作制度。机关对各项工作应当确定AB两名经办人员,当A角不在时,由B角负责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实行全程代办制度。各机关应当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设立全程代办服务窗口,最大限度的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

  第二十条 实行执法检查预告、公示制度。除执行特殊检查外,机关依法实施的检查活动,应当在检查前将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时间、人员等通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公示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职务(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明确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对执行职务(岗位)有过错责任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错案追究制度。执法机关在办理违法违纪案件时,应当明确办案责任,对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机关效能考评制度。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科学、量化、可操作性的效能考评制度,将效能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作为业绩评定、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诫勉教育和行政告诫

  第二十四条 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投诉中心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告诫。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九条其中之一的;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效率低下、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后果的;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不及时做出相应处理的;

  (四)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给查处违纪违规工作造成困难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应当追究机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轻微者,投诉中心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投诉中心给予行政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投诉中心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其所在单位提请投诉中心或投诉中心直接给予行政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推诿扯皮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程序繁琐,办事拖拉,工作推诿,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或审批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七)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

  (八)其他妨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告诫人对行政告诫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告诫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告诫决定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第二十八条 诫勉教育、行政告诫与年度考核挂钩。

  (一)机关工作人员被诫勉教育两次或行政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诫勉教育三次或行政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由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诫勉教育两次或行政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由任免机关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机关被通报批评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被通报批评三次或行政告诫两次的,年终效能考评为不合格,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机关效能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制。机关应当有专人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定期研究和部署开展机关内部或系统内部的效能监察活动,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依法高效办事。

  第三十一条 机关应当本着高效、快捷、规范、便民的原则,按照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职务及岗位职责,规范从政和服务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改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对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并保证办结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文明服务规范,健全各种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严禁“四难”现象,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崇俭自守、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机关效能监察机制。针对效能监察,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搞好自我督查工作。本机关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机关内的效能建设工作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投诉中心可以通过明察暗访、公开曝光等手段,对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

  第三十七条 投诉中心有权要求有关机关报告效能建设情况;对投诉问题可指导有关机关调查处理;对敏感问题可直接进行调查;对破坏经济环境、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机关效能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认真落实本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工作人员职务(岗位)过错追究办法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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