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1号——停止进口哈萨克斯坦“哈二钢”废钢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2
施行日期:2005-02-22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文

  2005年1月16日,阿拉山口口岸13换装线上的一车从哈萨克斯坦“哈二钢”进口的废钢夹带爆炸物发生爆炸。新疆检验检疫局对该批货物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中另夹带有2枚重约5公斤的未引爆弹头及十几枚弹壳,上述情况严重违反中国对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保护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危险废物非法向我国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停止进口哈萨克斯坦“哈二钢”废钢,并停止相关的报检申请。

  二、立即将上述货物移交海关运出境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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