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煤矿停产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5]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2
施行日期:2005-02-22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煤矿复产验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5]14号)和全省煤炭工作会议精神,搞好我市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的领导,成立太原市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建生(市长助理)

  副组长:杨志凌(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亚强(市煤炭局局长)

      胡德照(市安监局局长)

      贾师文(西山办事处主任)

  成员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局、市总工会、西山办事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曹亚强(兼),副主任:索秀敏(市煤炭局副局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办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

  二、停产整顿

  (一)标准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

  (二)程序

  各煤矿对照整顿标准要求,逐项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制定整顿方案,提出整顿申请,报乡镇、街办初审后,上报县(市、区)整顿办。县(市、区)营煤矿直接上报县(市、区)整顿办。县(市、区)整顿办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区)政府批准。

  (三)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办要立即召开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动员会,早安排、早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方案。

  2、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办要统一组织,层层把关,对所辖煤矿进行评估、分类、认定,通过整顿能达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方可批准整顿。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资源整合或依法实施关闭。对2004年已批准整顿的煤矿,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办应组织有关部门重新进行核查,凡不具备整顿标准和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关闭。

  3、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批准整顿的矿井名单及时上报市整顿办,市整顿办进行复查核实,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抽查。市煤炭局、市安监局要成立督查组,对是否符合整顿标准条件、是否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整顿方案内容是否公开公示等进行督查。凡不符合整顿标准和要求的,取消其整顿资格。

  4、各县(市、区)政府对煤矿整顿方案要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5、经批准整顿的煤矿,要将批准整顿的工程项目、时限、责任人、下井人数等内容在井口挂牌公示,接受监督。各县(市、区)、乡镇、街办对批准整顿的煤矿,要通过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

  6、要加大对批准整顿的矿井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按整顿方案、内容进行整顿,或者以整顿名义私自组织生产的,依法严肃处理,取消其整顿资格;有越层越界行为的,列入关闭矿井名单。

  7、整顿过程中井下不得使用畜力车、三轮车运输,一经发现,取消整顿资格,列入关闭矿井名单。

  8、整顿方案中有巷道掘进工程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控制火工品,按照批准的工程量定量供给。

  9、各县(市、区)政府应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力争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整顿工作。

  三、复产验收

  (一)条件

  1、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已受理审核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煤炭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3、县(市、区)政府已上报资源整合方案,并落实保留及关闭矿井名单;

  4、对“四个一律关闭”和应关未关的煤矿彻底实施关闭,无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现象;

  5、按规定提取、使用和上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6、煤矿劳动用工上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从业人员与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向县级煤炭主管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7、井下取缔畜力车、人力车、三轮车运输;

  8、按规定配备了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9、煤矿职工生活环境、住宿条件改善,职工澡堂、食堂、监控(调度)室达到要求;

  10、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年度采掘计划、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1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现联网运行并正常使用。

  (二)程序

  1、煤矿整顿结束后提出申请,经乡镇、街办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区)整顿办;

  2、县(市、区)整顿办接收申请后,按《山西省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表》中内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相关人员在验收表和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签字,报县(市、区)整顿办;

  3、县(市、区)整顿办将验收表和审批表报县(市、区)政府,由县(市、区)长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以县(市、区)政府文件形式将验收资料一并上报市整顿办。

  4、市整顿办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煤炭、安监、国土、工会、西山办事处等部门按15%的比例对审查合格的煤矿进行现场抽查。经抽查合格的,报市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领导组审定,市政府下发同意恢复生产的文件。抽查中发现有一座不合格,该批所有煤矿重新按程序进行整顿、验收。

  (三)要求

  1、符合整顿复产验收标准并按批准的整顿方案整改合格的经省、市煤炭主管部门命名的标准化矿井、已实现采煤方法改革的矿井,优先安排复产验收;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得组织复产验收;

  3、验收合格的煤矿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和《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安全规程》,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未编制计划或编制超能力计划的矿井不得组织复产。

  四、工作纪律

  (一)各县(市、区)政府是煤矿整顿复产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坚决防止整顿复产验收搞形式、走过场。

  (二)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整顿的煤矿未能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追究批准人责任。整顿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责令关闭而没有关闭、未批准整顿擅自进行整顿甚至组织生产、以整顿名义私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县、乡两级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对煤矿整顿复产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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