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关于爱乡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关于爱乡楷模享受礼遇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5]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2
施行日期:2005-02-22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侨办《关于浙江省爱乡楷模享受礼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浙江省爱乡楷模享受礼遇的意见
省侨办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我省是全国重点侨乡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积极捐资捐物,支持家乡各项建设事业。为表彰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从1994年起,省政府对捐赠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45名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授予了浙江省“爱乡楷模”荣誉称号。为进一步调动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支持我省各项建设事业的积极性,现对“爱乡楷模”享受礼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省政府授予浙江省爱乡楷模荣誉称号的,可被邀请参加省政府举行的重大庆典或文化、教育、科技、经贸等活动。在浙停留期间,可视情安排省、市领导与其会见。

  二、浙江省爱乡楷模进出浙江省内各口岸时,给予宽检、便利、优质的通关服务。

  三、浙江省爱乡楷模直系亲属报考省属高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浙江省爱乡楷模在我省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选择权,各有关部门依法从简办理有关手续。

  浙江省爱乡楷模由省政府授予并发放“爱乡楷模”证,凭证享受上述礼遇。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14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关于爱乡楷模享受礼遇意见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