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法字第0940001308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2、3、19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原名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处理涉外案件原则)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与公平交易法有关之涉外案件,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二、本会处理与公平交易法有关之涉外案件时,除法令、国际条约或协议另有规定、或另有国际习惯法外,适用本处理原则规定。
三、本处理原则所称涉外案件,系指检举人、被检举人、受调查人、申请人、申报人或请释人有一为外国事业之案件。
十九、本处理原则于本会处理与公平交易法有关之其它非涉外案件而有搜集域外资料、证据之必要时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