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

河北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河北政发[2005]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5
施行日期:2005-01-01
发布部门:河北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中介人积极为我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到我区开发资源、投资建设,促进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参照兄弟区县的作法,制定如下办法。

  一、奖励原则:

  按照“统一、规范、透明”的原则,加大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力度,鼓励更多中介人积极为我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

  二、适用范围:

  从2005年1月1日起,凡为我区引进新企业的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都有资格获得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凡是新引进在我区注册经营并纳税的企业,第一年留区税收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企业第一年上缴的留区税收7%给予中介奖励(第一年从企业开始纳税之日起计算)。

  2、凡是为我区引进房地产企业并开发住宅项目的,按项目第一年留区税收的3%给予中介奖励;开发公建及商业设施的,按7%给予中介奖励。

  3、凡是为我区发展区域经济引进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人,应予奖励。奖励方式由受益单位和中介人具体商定。

  4、区政府设立发展区域经济突出贡献奖。对于引进国内外500强的企业、高科技企业、有发展潜力或投资数额较大的企业,视其具体情况可在享受中介奖的基础上给予政府特殊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凡属为我区发展区域经济引进资金应兑现中介奖励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负担;其余中介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拨专款,实行专款专用。

  五、申报和兑现方法:

  1、凡应由区财政兑现奖励的,中介人应于引进企业注册登记后十日内,持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到区招商办办理中介人认定手续。自企业开始纳税之日起年满一年后,由中介人持税务部门完税票据向区招商办提出申请,经区招商办认定,财政局核准,区税源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比例一次性兑现中介奖励。

  2、凡应由受益单位兑现奖励的,中介人应与受益单位在引进资金前签订协议,并报区招商办备案。协议应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奖励的比例和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

  3、违反本办法骗取中介奖励的,除应全部追回外,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处分。

  六、几点说明:

  1、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为我区招商引资进行中介活动的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单位是指区属各相关部门(不含招商办、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个人是指社会人士。

  2、本办法所称“留区税收”是指营业税的50%、增值税的12.5%和所得税的20%部分(如有变化,以中央及市有关规定为准)。

  3、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引进的企业仍享受原有政策。

  4、本办法由区政府招商办负责解释。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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