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綜合生活素质研究中心

设立綜合生活素质研究中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30/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效力级别: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5
施行日期:2005-02-26
发布部门:澳门

正文

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综合生活素质是政府二零零五年施政方针中一项重要目标。综合生活素质是一个动态概念,在经济及社会的涵盖面相当广阔,包括与市民日常生活相关的方面,尤其是就业、接受教育及卫生护理、社会保障及社会援助、居住及环境素质,以及市民对文化、康体和公民活动的参与。考虑到这些方面的关注,政府设立综合生活素质研究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及整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综合生活素质的有代表性的数据,以及建议采取周详的工作和措施,使经济增长配合生活素质的提高和持续发展。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综合生活素质研究中心,简称研究中心,性质为项目组。

二、研究中心旨在辅助政府构思政策和措施,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综合生活素质,职能如下:

(一)开展或统筹相关研究,以界定澳门综合生活素质及设定评估方法,并选定客观及主观指针;

(二)按照行政长官的指示,对关于澳门居民综合生活素质问题,尤其是就业、学历及专业技能、工作报酬及条件、接受教育、卫生护理、社会保障及社会援助、公共安全、居住及环境素质,以及市民对文化、康体和公民活动的参与,开展或统筹研究及制定报告的工作;

(三)系统地分析人口统计、经济、社会及环境指针,对澳门居民的综合生活素质和福祉作出最新分析及评估变化;

(四)列出并说明影响澳门居民综合生活素质的主要社会问题,并建议短期或中长期、纠正问题的措施及工作;

(五)推动及统筹在澳门举行的关于综合生活素质问题的培训及推广活动,尤其是透过与来自本澳或国际机构的顾问、专家或学者合作,举办研讨会、会议及讲座;

(六)制定关于研究中心活动的详细年度报告,并呈交行政长官。

三、研究中心由一名主任领导及两名助理主任辅助,均由行政长官透过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四、研究中心主任及助理主任的报酬由行政长官订定。

五、经主任建议,研究中心可在澳门或外地按劳务取得的法定制度向学术机构、公共或私人实体,及专业顾问取得服务。

六、所有公共部门、公共及私人实体有义务与研究中心合作,尤其是在研究中心要求下就其活动范围提供资料。

七、作为项目组的研究中心,存续期为三年,可续期。

八、研究中心由执行其目标所需的人员组成。经主任建议,可透过征用或由所属部门派驻的方式,或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所定的方式,或透过包工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的方式任用。

九、行政长官可委任其办公室人员协助研究中心工作。

十、政府总部辅助部门向研究中心提供行政技术辅助。

十一、研究中心直属行政长官并按其指导运作。

十二、本批示产生的费用由行政长官办公室预算拨款支付。

十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7,16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设立綜合生活素质研究中心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