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苗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21585号令修正发布第5、8、10、11、12条条文
第5条 各类身心障碍学生应依障碍类别、障碍程度、家长意愿就近安置于最适合其发展之学习环境。
如依前项安置普通班就读时,应依下列原则妥适辅导。
一、适性原则:应依该学生之个别教育需要,评估其安置之适当性。
二、融合原则:应安排与其它学生一同接受适当教育;与其它学生同等机会参与校内外活动。
三、调适原则:学生安置后状况有明显改变或不适应情事者,得调整其安置方式。在普通班提供之教学辅助器材及相关支持服务无法满足该学生之需要时,经家长同意及鉴辅会核准,得安置在特殊教育场所。
四、就近原则:应安置在其住家附近学校就读。
第8条 教师对任教班级身心障碍学生之职责如下:
一、拟订个别化教育计画,实施个别教学。
二、积极协助提供学生、家庭支持服务。
三、因教育所需之其它协助。
第10条 身心障碍学生就读普通班学前教育阶段,每班以招收一名为原则,其它教育阶段每班最多安置三名为原则,但安置严重障碍(中重度)或自闭症学生时,以一名为原则。
第11条 身心障碍学生就读普通班,该班人数依下列原则酌减:
一、学前教育阶段,普通班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碍幼儿,减少二名。
二、其它教育阶段,普通班每班安置严重障碍(中重度)或自闭症学生一名,减四名。其它身心障碍学生每安置一名,减二名。
因依前项规定减少人数致需增加班级数时,应项目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12条 为使身心障碍学生与一般学生共同接受教育,各校应依下列规定,订定身心障碍学生就读普通班辅导计画:
一、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小组,并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推展、检讨及修正辅导计画。
二、建立无障碍校园环境,使身心障碍学生对校园设施及设备,均能顺利进出并安全使用。
三、对身心障碍学生实施各项辅导活动。
四、各校应结合各类专业人员,协助教师辅导身心障碍学生。
五、提供机会并鼓励学校行政人员及教师,接受特殊教育研习及在职进修。
六、安排普通学校(班)教师与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互访、观摩教学、交换教学等活动。
七、教师依本办法第八条,对身心障碍学生善尽职责、用心辅导者,学校得给予奖励(每学期嘉奖乙次),且应提供该教师咨询与协助、参与研习及进修之机会,并减少行政工作。
八、提供普通班学生机会,以认识及协助身心障碍学生。
九、鼓励学生家长及社会人士,参与辅导计画投入志工行列,协助推展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