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

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5]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7
施行日期:2005-02-27
发布部门: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市水利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为科学利用水域进行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逐步推进”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核心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二、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养殖证是生产者申请种苗生产许可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认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的主要依据。

  (三)持证人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操作、保护水域环境,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三、养殖证制度的实施内容

  (一)养殖证发放主体

  养殖证发放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等工作。

  (二)养殖证类型

  养殖证分红证和绿证两种。红证发放范围为集体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绿证发放范围为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

  (三)养殖证发放范围

  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池塘、外荡、山塘、坑塘、水库、滩涂及临时养殖区的水域。

  (四)养殖证发放对象

  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本次发证原则上统一发到具有水域使用权的乡、镇、村及有关单位和联片养殖基地、示范园区的承包业主。

  (五)养殖证期限

  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滩涂15年,外荡、山塘、坑塘、水库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六)养殖证的发放程序

  养殖证的发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办理。

  1.申请和受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2.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对审查符合规定的,须在水域滩涂所在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批准。对在公示期内无争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存档保管,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四、相关问题的政策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况暂缓发放养殖证:使用权属或界限有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或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域滩涂。

  (二)对利用兼有行洪、灌溉、供水、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山塘、水库等水域滩涂进行水产养殖的,必须在行洪、灌溉、饮用水等其它主功能正常行使前提下,核发临时养殖证。临时养殖妨碍水域主功能正常使用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终止。

  (三)对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用地改造后用于稻田养殖的,发给临时养殖证,临时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基本用途。

  (四)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不从事水产养殖活动,不核发养殖证;为方便农村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各乡(镇)、村可酌情留出一部分水面作为水源保护水域,不进行人工投饲养殖,也不发养殖证。

  五、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实施养殖证制度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各乡(镇)应明确专人负责,以保证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密切配合,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人员对管辖水域使用、养殖生产及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立档案材料。

  (三)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的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养殖管理执法检查,推动养殖证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2005年基本完成我市养殖证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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