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枣庄市薛城区人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鲁高法[2005]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8
施行日期:2005-02-28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正文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近年来,该院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实行“多轨制”立案,完善信访接待制度,畅通群众诉讼的绿色通道,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注重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团结务实,爱岗敬业,连续四年被区委评为优秀领导班子;认真贯彻学习建院方针,强化教育培训工作,法院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达到90%;大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办公设施和交通通讯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实现了网络化办公;注重法庭建设,夯实法院工作基础,该院法庭建设的先进事迹先后多次在中央和省级媒体突出报道。该院2000年被省委政法委授予“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单位”称号;2002年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委、市政府分别记集体二等功;2003年被枣庄市中级法院记集体三等功;2004年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先进集体”称号。

  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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