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印发《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印发《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团锡委发[2005]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8
施行日期:2005-02-28
发布部门: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五章 考核、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江阴、宜兴团市委,各区、局(公司)团委,市直属单位团组织:

  为了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职工弘扬职业文明和爱岗敬业精神,把握职业道德建设的本质规律,进一步深化我市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促进无锡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按照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要求,结合无锡发展实际,经无锡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研究决定,对原《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团锡委发[98]33号)进行部分修改完善,以适应新时期青年文明号创建的实际需求,更好地指导全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有效开展。现将修改后的《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各行业自身实际,加以贯彻执行。

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我市三个文明建设,促进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在无锡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伟大进程中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二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窗口行业、机关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中开展。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岗位练技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创业、创新、创优意识和质量、安全、效率、竞争、服务观念,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奋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积极弘扬“尚德务实、和谐奋进”的无锡城市精神和“创业为本、争先为魂”的无锡青年精神,以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成绩,为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团市委负责对全市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下发指导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落实。由团市委联合市有关部门或有关行业成立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评标准与年度申报、培训、检查、考核和命名表彰工作。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系统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颁布考评标准,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占集体总人数的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青年集体成员政治思想立场坚定,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好,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青年集体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高度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文明,并取得突出成绩;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集体中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的能手;符合各行业、系统对本工种、本岗位要求执行的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行业标准。

  4、青年集体中团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创建活动中青年团员的作用明显,行政领导、党、团员起模范带头作用。

  5、建立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档案,表扬批评记录、各级部门的检查情况等相关资料齐全,由专人记录、整理、保管,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电子档案。

  6、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七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一)基础管理

  1、符合第六条规定。

  2、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做到活动有计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措施有力。

  3、在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行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突出岗位特色,制定的岗位标准高于行业、系统对本工种、本岗位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行业标准等的一般要求,岗位成员中90%以上达标。

  5、重视群众意见和要求,与服务对象之间建立起一定的联系渠道,能够及时根据社会反映改进自己的工作。

  6、争创集体负责人必须参加由团市委或有关行业举办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掌握基本的创建理论和知识。

  (二)服务质量

  7、岗位成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岗位职业道德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

  8、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举止文明、仪表端庄,礼貌待人,微笑服务。

  9、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计份内份外为群众排忧解难,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为群众服务。

  10、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工挂牌上岗,公开查询或投诉电话,设有意见箱(簿),方便群众咨询或投诉。

  11、便民服务项目有创意,切合实际,收到良好效果;窗口单位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都应按要求派发“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优质服务。

  12、青年文明号集体要根据自身特点,积极组建青年文明号专业服务队,广泛开展青年文明号与特困家庭、孤寡老人、贫困学生等特殊群体的结对活动,把青年文明号的优质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三)业务技能

  13、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本职业务,工作效率高。

  14、勤学苦练,员工在技术等级考核中100%达到合格,超过80%达到良好以上。

  (四)工作效益

  15、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业务工作和任务指标,完成业务量要达到同行同岗先进水平。

  16、无质量差错,无延误时限,无事故发生,一年内受有效投诉不超过一次,且能及时整改。

  17、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工作成效得到领导的肯定,受到群众的广泛赞扬,社会评价良好。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八条 全市青年文明号分为三个等级(不含全国级和省级),即市(行业)级、 县(区、局)级、企事业单位级,分别由同级团委命名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命名。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方能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评选的程序是:申报(推荐)——考核(公示)——核准——命名(表彰)。

  第九条 市(县)、区、局(公司)团委在本区域内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可以命名市(县)、区、局(公司)级青年文明号;已归属行业系统联创的单位,原则上参加全市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评选。

  第十条 团工委不单独评选青年文明号。团市委在与有关行业联合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时吸收团工委负责人参加,团工委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对属本工委管范围内的市级青年文明号给予工作指导,协助团市委做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严格把关,推荐达标单位到团市委参加全市评比,被推荐的集体要具有选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具有说服力。

  第十一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归属行业系统联创的单位,由各行业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制定各行业系统的考核标准和评选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团市委联合命名表彰市(行业)级青年文明号;

  第二部分,对非归属行业系统联创的单位,由团市委根据各市(县)、区、局(公司)团委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进行检查考评,达标集体由团市委单独命名表彰;

  第三部分,每年团市委在所有当年评选出的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中,挑选出创建成绩特别优异、并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单独命名为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示范单位”,作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最高荣誉。

  第十二条 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推行“核准制”。对行业管理的单位由行业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后,直接实行核准授牌;其它单位经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后予以核准授牌。

  第十三条 团市委随时接受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单位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并按规定进行争创。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经核准后给予命名授牌。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团市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每年将联合举办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仪式,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对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落实具体的激励措施,将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与工资奖金、入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挂钩,纳入本单位的奖励体系。

  第十六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应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重点培养,单位应为他们提供学习、锻炼和使用的机会。青年文明号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基层团组织将他们优先列为推荐入党对象;团市委将其纳入无锡市青年人才库,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五章 考核、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团市委建立无锡市青年文明号注册登记和年度考核管理档案,逐步完善全市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培训、考核、命名、奖励、年审、监察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八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铜牌作为展示基层单位形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新创建集体,要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凡获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铜牌。铜牌要按规范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同时,岗位成员可佩戴“青年文明号”统一字样的胸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铜牌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铜牌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为480mm×300mm,县(市)级及以下为450mm×270mm.

  第二十条 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团市委及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团市委邀请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以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下设秘书处在团市委基层工作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聘请特邀监察员检查和监督全市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团市委设立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热线电话(2720340),以加强信息反馈和监察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采取定期、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一方面通过团市委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团干部定期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以特邀监察员为主体进行随机检查、监督。特邀监察员由监察委员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明办成员、青联委员、新闻记者、消费者委员会成员及部分团干部中聘任。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到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发给整改通知书,限期1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出示红牌,取消其参创资格或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市级青年文明号每年末都要向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重新提出申报,接受年检。考核以组织检查的情况与特约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重新确认,否则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条 凡青年文明号有以下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年龄均超过35周岁,或集体因实际需要解散、改组、变更工作任务,则自动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命名单位给该集体颁发纪念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无条件撤销称号并收回铜牌: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发生损害消费者、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经查核属实的。

  4、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七条 撤销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需经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提出动议,由团市委审核批准。撤销的铜牌由团市委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各市(县)、区、局或基层企事业单位对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应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团市委。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自动废除,其它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按本办法执行。

  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
 200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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