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建建[2005]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28
施行日期:2005-02-28
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管理办法》(厦建建字[2003]71号),现将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补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保费补贴对象与范围:

  补贴对象及范围为:

  1、在厦注册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

  2、在厦承接工程的,劳保费收支能在厦门本地区独立核算的省内外建安施工企业。

  二、劳保费开支范围:

  按厦建建字[2003]71号文的第三条规定,其中“按规定应在劳保费用中开支的其他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设施费用以及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三、申请补贴条件

  按照厦建建字[2003]71号文中第十九条规定,其中“劳保费支出有较大缺口”是指按规定使用的劳保费支出出现亏损达到其收入的(返拨款)20%及以上的企业。

  四、劳保费补贴额度

  劳保费补贴只是弥补劳保费收入不足的困难企业缓解其劳保资金严重亏损,因此在确保留有统筹积累的前提下,按上年度全年劳保费收入的8%进行补贴。

  企业劳保费补亏数=补亏率×上年度企业亏损数。

  五、劳保费补贴每年可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的变动和改进。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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