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行政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行政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房政发[2005]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01
施行日期:2005-03-01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行政投诉中心工作规则》已经本届区政府第29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一日

    房山区行政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使房山区行政投诉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投诉中心)运行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行政投诉中心坚持“勤政高效、清正廉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行政投诉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区级行政机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政行为等问题的投诉;

    (二)对重大的、有影响的及突发的行政违法事件进行直接调查;

    (三)组织协调区政府各委、办、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法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四)办理上级机关转办件及领导批办件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四条 行政投诉中心受理投诉的具体范围

    (一)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四)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违反行政效能要求的行为;

    (五)领导交办受理的严重影响区域发展环境的行为;

    (六)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政行为。

    第五条 行政投诉中心的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等有关材料;

    (二)要求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相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给予配合;

    (三)责令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并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办事效率低下、服务水平差的行政机关,有权建议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行政违纪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权提交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

    第六条 投诉形式

    (一)电话投诉。拨打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电话号码:89351666)。

    (二)来访投诉。投诉人直接到行政投诉中心当面投诉(地址:区府大楼344房间)。

    (三)来信投诉。来信请寄房山区监察局转投诉中心(地址:房山区良乡政通东路1号;邮政编码:102488)。

    (四)网上投诉。发送电子邮件至fsxzts@163.com.

    投诉人应据实告知本人工作单位、姓名、投诉事项、联系电话、地址等有关情况,对投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借机恶意诬陷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受理方式

    (一)直查快办。对于属于受理范围、需要进行直接调查的投诉件,经领导审批后,由行政投诉中心进行直查快办。

    (二)转交督办。对于属于受理范围,反映乡镇政府、区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内设部门和所辖基层单位问题的投诉件,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政投诉中心进行受理登记,经领导审批后,转交乡镇、区直行政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并按规定时限向行政投诉中心报告办理结果。

    (三)提交办理。经行政投诉中心调查后,构成行政违纪的,提交区监察局立案调查处理,由区监察局责令有关部门作出组织、人事处理。

    (四)转相关部门办理

    1.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件,主要指党的部门、检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行政投诉中心进行受理登记,经领导审批后,转区纪委信访室。

    2.对于反映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的投诉件,行政投诉中心进行受理登记,经领导审批后,转区纪委相关部门办理。

    3.对于反映纯业务类的投诉件,行政投诉中心进行受理登记,经领导审批后,转相关部门办理。

    (五)暂存。对于内容不清晰、线索不具体的投诉件,行政投诉中心进行受理登记后,经领导审批,作为暂存件处理。

    第八条 办理时限

    (一)对于群众要求且应到场协调解决的投诉,行政投诉中心应当及时落实承办部门并派人及时到场。能够当场解决的,必须立即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查明原因,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对于群众投诉应填写投诉批办卡,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阅批,对重要投诉问题,须在当日报批。

    (三)对属于行政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并应直接办理的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5—10天办结,办结后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对经领导同意需转办的投诉事项,行政投诉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投诉事项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5—10天办结,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行政投诉中心。

    第九条 督查反馈制度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反映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反映纯业务类等问题转交相关部门办理不要结果的投诉件,行政投诉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署名投诉人反馈投诉件的流向。

    对于转交乡镇、区直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办理要结果的投诉件,行政投诉中心负责催办、督办。收到办理结果后,行政投诉中心提出审结意见,经领导批结后,向署名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

    对于行政投诉中心直查快办的投诉件,经领导批结后,向署名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汇报制度

    对有影响的重大投诉事项当日向行政投诉中心主任汇报。行政投诉中心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投诉受理及办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信息制度

    行政投诉中心定期做好受理件、调查件的数字汇总和综合分析工作;建立与北京市行政投诉中心和各乡镇、区直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掌握信息线索和案件办理情况;定期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报送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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