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一书两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建规函[2005]6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01
施行日期:2005-03-01
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正文

各市建委、规划局(处):

  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规函[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和具体安排,请一并落实:

  一、高度重视 “一书两证”专项检查工作

  “一书两证”是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是履行城市规划公共管理职能的法定手段。“一书两证”核发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落实,关系到城市科学、合理和可持续发展,对于体现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一书两证”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周密部署。各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拟定工作计划,并于2005年3月20日前将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和工作计划报省建设厅规划处。

  二、检查的范围与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此次我省“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6月1日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工建设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大型购物中心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各地要对2004年6月1日以来的开工建设项目进行清查,对上述项目列出项目清单,逐项进行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书两证”的核发依据是否充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备案工作的完成情况等:“一书两证”的核发机关和程序是否合法;项目符合上位规划的情况,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所确定建设时序和年度计划,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等;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一书两证”,是否存在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选址意见书的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经依法批准的“一书两证”实施建设。

  三、检查工作安排及要求

  按照《通知》要求,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到2005年4月15日止,各市、县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分别采取停建、暂停、整改等措施进行自纠,自纠措施在2005年4月底以前要逐项落实。各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于2005年4月25日前,对所辖县(市)进行一次检查。

  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辖区内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于2005年4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建设厅。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发放具体情况;违法建设项目整改和处理情况;填写附表一、二、三(附表可在省建设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ahjst.gov.cn)。报告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第二阶段:省建设厅抽查阶段。2005年5月上旬起,省建设厅将组织人员对全省“一书两证”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档案、现场踏勘、座谈访问、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和抽查对象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建设部抽查阶段。根据省建设厅反馈意见,各地要认真做好进一步整改,同时做好迎接建设部检查的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

  1、《建设部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规函[2005]36号)

  2、“一书两证”发放情况统计汇总表

  3、检查项目“一书两证”发放一览表

  4、违法建设项目整改一览表

  二○○五年三月一日

  建设部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规函[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对相关领域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和“一书两证”制度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建设部决定于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一书两证”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书两证”是《城市规划法》确定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是实施城乡强化依据规划进行各项建设的关键。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种类违法违规建设,尤其是严查中央明令严格控制的建设项目,是坚持法治深入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对于强化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保障城乡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和责任落实,按时保质完成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与内容

  此次检查的范围为:2004年6月1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工建设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大型购物中心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开工建设、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各地对检查范围内上述所有项目要逐一核查,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经依法批准的“一书两证”实施建设。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采取市、县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工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至2005年4月底,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检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省、自治区建设厅书面报告检查结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及时进行督促和指导,责成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阶段,2005年5月,在市、县自查自纠基础上,由省、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对本地区部分市、县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要于2005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以及抽查结果书面报建设部。

  第三阶段,2005年6月份后,建设部将在各地自查基础上,组织人员对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并将结果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围绕检查内容和重点逐项对照检查和整改,并全面、准确、客观地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检查结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上报的检查结果应当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即检查范围内的项目总数,其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数量及违法建设的项目数量;违法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清单、投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处理意见等。

  2、各地要妥善做好整改和处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逐项处理纠正。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且违反《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对违反城乡规划、规划审批程序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对不主动自行纠正的,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责成有关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纠正。要典型案件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在自查自纠过程中顶风违法违纪的,要公开严肃处理,不仅要纠正错误,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设部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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