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邮售假药违法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邮售假药违法行为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赣食药监市[2005]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01
施行日期:2005-03-01
发布部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

  2004年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开展了打击邮售假药专项治理活动,有效打击了邮售假药违法行为。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防止邮售假药违法行为复发和蔓延,巩固打击邮售假药违法行为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决定进一步加强邮寄药品管理,严厉打击邮售假药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通过邮政渠道邮售假药是当前药品市场制假和售假的新动向,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打击邮售假药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实际行动。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要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将打击邮售假药行为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在当在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主要领导亲自抓,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做到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权责统一、措施到位,工作落实。

  二、加大舆论宣传,营造安全用药社会氛围和打击邮售假药声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各新闻单位的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布打击邮售假药的成果,公开邮售假药典型案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进一步向广大群众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通过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力度,从消费环节截断邮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

  三、加在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邮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邮寄药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工作中,要制定具体的邮寄操作办法,积极沟通,互通信息,各司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邮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把好收寄邮件的验收关,对邮寄药品要索取有关证明文件,发现可疑药品时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查处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到当地邮政部门了解药品邮寄情况,负责依法调查处理邮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对可疑药品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个体诊所、卫生所室、专家门诊的购药渠道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线索,坚决做到“五个不放过”,依法从严、从快查处。通过打击邮售假药活动,挖出制售假药的窝点,严厉制裁制售假药违法分子。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对市场出现的一些新动态、新情况以及其中发现的带有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和总结,巩固工作成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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