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贯彻执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

青海省关于贯彻执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0
施行日期:2004-09-10
发布部门:青海省建设厅

正文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见附件一)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含外地进青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中安全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四、省建设厅将于2004年4季度分批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统一考核工作,考核形式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考核要点大纲见附件二)。

五、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分别在20日内颁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人员限期重新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建设部统一监制,加盖省建设厅证书专用章。

六、省建设厅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时,不收取考核费用,不组织强制性培训。为了做好此次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便考核报名咨询工作,省建设厅将向社会公布一批考核报名点(见附件三)。考核报名点自2004年10月10日起接受参考人员报名及考核咨询工作。

七、参加考核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统一到考核报名点报名,个人也可到考核报名点自主报名。考核报名时应填写《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四),并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考核报名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报注册中心,由注册中心统一印制准考证,参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八、坚持考核与培训分开、参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组织安全生产考前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为方便参考人员的考前培训,现公布一批经省建设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五),供参考人员自己选择。

九、考核合格证书的监督管理

1、省建设厅对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4)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5)依法可以撤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2、省建设厅对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予以吊销:

(1)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2)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2)种情况,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张东伟律师编辑权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三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对第(1)、(3)种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注销的,三个月之后方可重新考核。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省建设厅应撤回三类人员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放变更后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

(2)三类人员所在法人单位名称变更的;

(3)三类人员调换施工企业,调换后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

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再次申请三类人员中的不同岗位的,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考核,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6、省建设厅对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3)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7、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附件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附件三: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报名点名单

附件四: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略)

附件五:已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青海省建设厅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附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建质[2004]59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铁道、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

附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上的要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事故应急求救的有关要求、施工企业的法律责任等。

1.1.2 《建筑法》第五章的规定;《劳动法》第六章、第七章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九条和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1.3 国务院75号令、建设部3号令:事故分类、分级,事故报告责任及程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事故处理的原则及时限。

1.1.4 《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事故类别、伤害分析、伤害程度、分类、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1.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分析(分析步骤、直接与间接原因分析、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及主要和次要责任分析、结案归档材料)

1.1.6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评价内容、评分方法、评价等级、列入评分的安全生产主要条件。

1.1.7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标准、评定等级、各检查项保证项目的要求。

1.1.8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9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6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8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

2.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上的要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事故应急求救的有关要求、施工企业的法律责任等。

2.1.2 《建筑法》第五章的规定;《劳动法》第六章、第七章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九条和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1.3 国务院75号令、建设部3号令:事故分类、分级,事故报告责任及程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事故处理的原则及时限。

2.1.4 《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事故类别、伤害分析、伤害程度、分类、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2.1.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分析(分析步骤、直接与间接原因分析、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及主要和次要责任分析、结案归档材料)

2.1.6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评价内容、评分方法、评价等级、列入评分的安全生产主要条件。

2.1.7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标准、评定等级、各检查项保证项目的要求。 2.1.8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9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7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3.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1 《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上的要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事故应急求救的有关要求、施工企业的法律责任等。

3.1.2 《建筑法》第五章的规定;《劳动法》第六章、第七章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九条和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1.3 国务院75号令、建设部3号令:事故分类、分级,事故报告责任及程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事故处理的原则及时限。

3.1.4 《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事故类别、伤害分析、伤害程度、分类、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3.1.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分析(分析步骤、直接与间接原因分析、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及主要和次要责任分析、结案归档材料)

3.1.6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评价内容、评分方法、评价等级、列入评分的安全生产主要条件。

3.1.7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标准、评定等级、各检查项保证项目的要求。

3.1.8 熟练掌握下列主要技术标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88)

(2)《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4-88)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

(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BJ88-92)

(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90-91)

(8)《高处作业吊蓝安全规则》(JGJ5027-92)

(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3.1.9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4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6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附三: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报名点名单

1、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青海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3、青海建筑业培训中心

4、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5、青海省电力公司培训中心

6、青海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中心

7、海东地区建筑业协会培训部

附五:已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1、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青海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3、青海建筑业培训中心

4、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5、青海省电力公司培训中心

6、青海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中心

7、海东地区建筑业协会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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