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日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中证商业字第0930001860号函修正发布第20条条文;并自即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30004137号函准予备查
第20条 证券商就每一委托人开立之帐户,以每人一户为限,惟同一户名项下得设立一个以上的帐号。
修正「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证券商办理外国有价证券复委托买卖业务作业办法」
基本信息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日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中证商业字第0930001860号函修正发布第20条条文;并自即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30004137号函准予备查
第20条 证券商就每一委托人开立之帐户,以每人一户为限,惟同一户名项下得设立一个以上的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