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中市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

订定「台中市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标准」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法规字第09301432682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0
施行日期:2004-09-10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143268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之主管机关为台中市政府,执行单位为台中市政府都市发展局(以下简称都发局)。

第3条 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以下简称公共设施保留地)容许临时建筑使用细目如附表。

第4条 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之建蔽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5条 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之最大建筑面积,除下列规定情形外,不予限制:

一、临时建筑权利人之自用住宅最大建筑面积为二百平方公尺。

二、简易汽车驾驶训练场最大建筑面积为五百平方公尺。

三、其它依都市计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得使用之建筑物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第6条 公共设施保留地邻近之土地使用分区种类有二种以上时,由都发局就申请基地区位之实际发展状况及对环境影响程度最小者,认定其所邻近之土地使用分区类别。

第7条 公共设施保留地邻近之土地为附表以外之其它使用分区时,由都发局就申请基地区位之实际发展状况及对环境影响程度最小者,比照附表之土地使用分区类别认定。

第8条 申请下列临时建筑使用应附设停车空间,其面积不得少于建筑面积二分之一:

一、小型游泳池、运动设施及其它供社区游憩使用之建筑物。

二、幼儿园、托儿所。

三、临时摊贩集中场。

前项建筑空间及停车空间以外之申请基地应绿美化。

第9条 申请下列临时建筑使用得附设饮食、贩卖场所,其面积以一百平方公尺为限:

一、菇寮、花棚、养鱼池及其它供农业使用之建筑物。

二、小型游泳池、运动设施及其它供社区游憩使用之建筑物。

第10条 公共设施保留地申请临时建筑使用,基地内土方应维持平衡,开挖之深度不得超过一.五公尺,并不得建造地下室。

第11条 公共设施保留地申请临时建筑使用,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核准。

第12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0,50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订定「台中市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标准」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