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高雄市高级中等学校身心障碍学生辅导

订定「高雄市高级中等学校身心障碍学生辅导实施计画」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高市教七字第0930028047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0
施行日期:2004-09-10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七字第093002804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七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十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依据:

(一)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条。

(二)高雄市(以下简称本市)就读普通班身心障碍学生安置与辅导办法第十一条。

二、目的:协助本市高级中等学校身心障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促进其生活、学习、心理、情绪、社会及职业等之适应能力,提供适性教育,以充分发展潜能。

三、辅导对象:就读本市高级中等学校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经「高雄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鉴定安置之身心障碍学生。

(二)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学生。

四、辅导组织:

(一)各校应依「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供普通学校辅导特殊教育学生支持服务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任务编组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

(二)各校得设置资源班或资源教室,提供学生多元安置及适性教育,以充分发挥潜能。

(三)各校应视个案实际需要.成立项目辅导小组,协助辅导身心障碍学生相关事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与规划是项辅导工作。辅导小组应每学期召开会议,研商辅导身心障碍学生相关事宜。

(四)学校应遴选热心或受过特殊教育训练之教师担任身心障碍学生之学业及生活辅导工作。

(五)各校可运用社团或选派具服务热忱之同学,训练助人技巧、成立志工学伴团队,以协助身心障碍学生学习及生活适应等问题。

五、辅导原则:

(一)身心障碍学生之教学,应重视学生个别化辅导,包括弹性课程的设计、多元化评量、优势能力的学习及具体经验的获得。

(二)学校应建立无障碍校园环境,提供最少限制之学习环境,以增进身心障碍学生学习成效及身心健全发展。

(三)学校有关单位、人员及家长应密切配合,且主动联系各师范院校特教系、特教中心、医疗机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等单位寻求资源与协助,或申请身心障碍专业服务团队协助,以发挥整体辅导与相互支持之功能,并充分利用学校及社会资源。

六、辅导工作要项:

(一)学生辅导方式:

1.始业辅导:对于身心障碍学生,学校应于开学前或开学后二周内协助安排相关教师、辅导教师、认辅人员、志工及身心障碍学生,举行座谈,以建立良好互动关系。

2.个别与团体辅导:依学生个别差异、需要、问题及类别,采定时或不定时之个别或团体辅导。必要时主动申请本市专业团队或视、听障巡回教师配合协助。

3.巡回教师及专业团队辅导:各校视学生特殊需求,主动向本市专业团队及巡回辅导教师申请提供服务。

4.鼓励参与课外活动:鼓励身心障碍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社团活动,并培养合群、乐观进取之人生观。

5.亲师生座谈会:各校定期规划办理亲师生座谈会,视需要邀请特殊教育及其所需辅导方面之相关学者专家办理专题研讨,藉以沟通观念,了解问题,以达解决困难之目的。

6.办理个案研讨:依个别化原则,了解身心障碍学生之生活及学习适应,拟定进行适性辅导,期达融合教育之效。

7.个别化教育计画(IEP):各校除了建立身心障碍学生完整基本资料外,应拟订个别化教育计画。

8.个别化转衔计画(ITP):各校于身心障碍学生入学高中职时应结合个别化教育计画(IEP)规划提供转衔服务。

9.转衔辅导:各校提供就业职业训练相关讯息,并培养职场适应知能,增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之能力,对于即将毕业之身心障碍学生,应就其需求,安排适切的转衔辅导。

(二)教师专业知能进修:

1.各校教师出缺时应优先任用有特教专长背景教师。

2.鼓励教师参加特殊教育相关研习及课程训练,以提升教师拥有特教专业知能研习三学分或54小时研习时数,逐年提高特教专业知能教师人数比率。

3.办理教师知能研习,增进教师辅导知能,协助辅导身心障碍学生之学习适应。

七、成绩考查:

(一)考查原则:身心障碍学生成绩考查应考量个别需要,以个别化为原则,提供适性与多元化评量。

(二)考查内容:

1.德性成绩之考查:比照高中(职)学生成绩考查办理,惟可依其特殊身心需求,弹性调整出缺勤规定。

2.学业成绩(含体育成绩、军护成绩、职业学校实习成绩)之考查:依个别化教育计画安排适当学习课程,并订定学习目标及评量标准,采适性与多元化评量。

八、经费与设备:

(一)辅导身心障碍学生所需之辅导钟点费、行政业务费,公立学校依预算程序编列;私立学校于每年八月底前拟具辅导实施计画,函送教育局项目申请补助(每学年补助辅导钟点费及行政业务费额度,由教育局视预算及各校身心障碍学生数比率分配之),不足经费由各校自行筹措,以共同办理身心障碍学生辅导事宜。

(二)学校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如有特殊需求,安排医师、相关专业人员、专门技术人员、辅导教师等提供资源教学或支持服务,可项目向教育局申请补助。

(三)设备得视实际需要由政府预算补助充实之。

九、访视及追踪辅导:

(一)各校应提出辅导成效报教育局备查。

(二)教育局聘请学者专家以及资源中心等相关人力成立高中职特殊教育访视小组,规划至各校访视辅导,以检讨工作成效及心得经验交流。

十、附则:各校辅导身心障碍学生之绩优者,得核实报教育局奖励之。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7,16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订定「高雄市高级中等学校身心障碍学生辅导实施计画」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